早報訊 城陽三中一名男生留宿女生宿舍被學校開除后,該學生對學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賠償其精神損失1萬元。近日,城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要求學校賠禮道歉
今年3月3日凌晨1時
許,城陽三中男學生王某與兩名男同學進入同校一女生宿舍,后來,王某的兩名男同學離開,而王某則繼續(xù)留在該宿舍,至凌晨2時許,王某仍沒有回到自己的宿舍。7月3日,學校給王某發(fā)出處分通知書,給予其開除學籍的處分。王某以學校損害其名譽權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學校宣稱處理得當
王某說,學校以自己在女生宿舍留宿為由,將自己趕出學校,后又以調查為名,詆毀自己,在學校和社會上均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學校的做法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對今后的成長造成了無法挽回的負面影響。王某認為學校侵害了其名譽權。
據(jù)城陽三中校長介紹,王某所言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學校對王某違紀行為的調查,是依職權進行的,調查結果也未在學校和社會公布,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學校對受教育者進行獎勵、處分,是學校的權利和職責,對王某行為的調查處理不存在違法。
名譽侵權不符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權侵權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受害人確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二是行為人行為違法,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王某必須證明上述四個方面才能確定學校侵害了其名譽權。學校開除王某學籍是行使行政管理的權力,王某也沒有有效證據(jù)證明學校實施了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因此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記者
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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