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 以往許多官員都認為,只要不貪污、不受賄、不違法犯罪,就不會出問題的。現在他們不得不改變想法了。
昨天,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應勇向媒體公布,我省最新頒發了一個“官員問責”的辦法,即《浙江省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這一規章的出臺意味著,問責“庸
官”有法可依了。
據了解,這種“問法”全國首創。
六大機關列為問責對象
《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委、人大、行政、審判、檢察六大機關,及其所屬的工作部門和機構,還有經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需要強調的是,包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兩個方面。
對工作人員有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外,機關負責人要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30種行為將被問責
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宴請和禮品、禮金的;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漠生硬,言語舉止不文明禮貌的;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不當場作出的;擅自增設行政征收項目或者擅自改變征收標準的……
30種影響機關工作效能的行為,將依《辦法》追究責任。這30種行為分布在機關日常工作、制度建設與內部管理、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執法等五個方面,基本上涵蓋了機關效能的各個方面。
應勇強調說,“機關效能建設‘四條禁令’也包含在有關的條款之中。”
追究官員三大責任
《辦法》規定,在公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秩序和效能,導致損害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責任人將被追究效能、紀律和法律三大責任。
追究效能責任有四種形式,即批評教育、口頭效能告誡、通報批評、書面效能告誡。對情節嚴重的,除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外,可視情況調離工作崗位、責令離崗培訓、建議引咎辭職、降職和辭退等。
如果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
意義:問責是為淘出好官能官
據了解,從今年2月開始,全省已經懲治了2390名“庸官”,其中還有94人作待崗處理或辭退。《辦法》的出臺,意味著問責“庸官”將有法可依,目的就是要淘出好官、能官。
應勇說,“省級機關要帶好頭,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起好表率作用。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做機關工作人員的榜樣,對所管轄的機關及其工作要嚴教育、嚴管理。”
用應勇所強調的話說,制訂《辦法》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對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的責任追究,為構建長效機制、深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提供紀律保證。
“原本以為只要不犯錯誤就不能把自己怎樣,現在終于知道不能躺在榮譽證書上混日子。”一位曾獲得過不少榮譽,而如今卻因為工作效率低下被待崗培訓的奉化市公安局民警這樣反思自己的錯誤。□時報記者曾建寧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