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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時鵬律師認為,由于合同未對閣樓面積、售價進行約定,購房者可以理解閣樓為開發商贈送部分。 并且,按照有關法律原則,合同應當以“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意思理解。根據李女士的情況,購房合同為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合同應當以購房者李 女士的理解處理,也就是說閣樓應視為開發商贈送,不應另外收取費用。
并且,按照有關法律原則,合同應當以“不利于”提供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意思理解。根據李女士的情況,購房合同為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合同應當以購房者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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