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親突患白血病,急需50萬元做手術,昨日,在長沙某大學就讀的大二學生袁小兵(化名)稱,他欲出賣自己的一個腎臟,換取手術費用。然而,記者從律師那里了解到,這種買賣器官的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
今年20歲的袁小兵告訴記者,他來自衡陽,父親袁基武今年46歲。一個星期前,他突然接到家里打來的電話:
父親被查出患了白血病,醫生說要做脊髓移植手術方能得救。父母平時靠燒瓦維持家用,家里經濟狀況一直不好。當晚,袁小兵睡不著覺,第二天清早就直奔醫院,看到父親將因為無錢醫治而束手無策,他心如刀絞。袁小兵說,他是學生,想找個企業簽訂終身勞動合同,換取企業出這筆錢救父親,他寧愿一輩子為企業打工。萬一此法不行,他決定將自己的腎賣出去。
記者為此咨詢了有關律師。律師認為,人體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權法中規定,身體器官作為人格利益的體現,是人格權的客體,因此不具有財產性,不能作為物來交易。另外,我國現行的法律中雖沒明確規定器官能不能買賣,但法律的根本前提是不與社會公共道德相違背,私售人
體器官不僅有違道德,而且于法不容。按照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即便人體器官買賣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也應視為無效合同。
另據了解,目前《湖南省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管理條例》列入了立法計劃!稐l例》明確規定公民可自愿捐獻器官,同時對器官移植行為進行了規范,保障和監管醫療機構依法摘取和移植器官,打擊人體器官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保障器官捐獻者和移植者的合法權益。
編輯:魏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