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認為學校有過錯導致自己遭受車禍,初一學生李某將學校告上法庭。近日,市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學校不負擔賠償責任。
在法庭上李某訴稱,2003年1月23日上午,學校組織學生大掃除,班主任安排部分離家近的學生回家拿工具,因李某家離校很
近,就被安排回家拿工具,途中被出租車撞上。
作為被告的學校卻對此說法有異議,校方辯稱,李某根據學校安排到校打掃衛生,到上午10時左右,清掃工作結束,李某沒有與同學結伴回家,在回家途中被出租車撞上。校方認為,平時在教育中已對李某進行了足夠的安全知識教育,李某稱被安排回家拿工具,途中被出租車撞上與事實嚴重不符,純屬捏造。
在審理過程中,出租車司機被追加為被告。
市北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的車禍發生在打掃完衛生的回家途中,住院期間校方多次到醫院探望,并組織學生捐款,還給予200元補助。校方自愿補償了李某1617.1元。最終一審判決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由出租車司機承擔。
如果真如李某所言,校方應該負擔什么責任?文康律師事務所管延偉律師解釋,作為只是初一學生的受害人,其所在的學校應盡到管理、保護其人身安全健康的職責。本案中學生李某只有14歲,交通安全意識并不具備,讓其在上課時間單獨回家取工具本身就是不負責任和輕視學生人身安全的做法。學生遭遇車禍盡管與學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是沒有學校不負責任的指使,沒有學校忽視了年僅14歲的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還很薄弱,事故就不會發生。所以,如果事實如李某所言,學校就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本案中,因李某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學校有錯,所以法院作出以上判決。趙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