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6日黃堅勇在家中被當地警方帶走。理由是涉嫌在1998年10月下旬嫖娼。這是自上海復旦大學陸德明教授嫖娼案后,又一起時隔半年后認定的“教授嫖娼”案。
之后,黃在向警方繳納5000元“贊助款”后,才得以回家。
此后,黃堅勇開始向各級組織申訴,要求還他清白。
2003年3月,上級紀檢部門介入調查。
2003年5月,株洲市公安局向株洲市人大常委會做出“黃堅勇嫖娼案不宜認定”的結論。但同年12月,上級紀檢部門卻做出黃堅勇“已構成嫖娼錯誤,開除黨籍”的決定。黃的行政職務和教授職稱一并被免除。
2004年8月,公安部派員調查,株洲警方當面向黃堅勇道歉后并處理了3名民警,退還了黃繳納的5000元“贊助款”。但黃的黨籍、職務、職稱至今未能恢復。
為何還不給此案做個終結?
兩次宴會和一起嫖娼案
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1999年4月16日指證為“嫖娼涉案所在地”的“太陽宮娛樂城”,2000年改建為太陽宮小學。此前,這里隸屬于株洲市婦女兒童活動中心。
株洲市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總經理助理、株洲市婦女旅行社總經理肖淑輝說,“這是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的下屬企業,絕對是正規(意指絕無色情)的娛樂場所。”
肖淑輝向《新周報》記者介紹,1998年黃堅勇在太陽宮里唱過兩次歌,“均是婦女旅行社為感謝株洲工學院在組團旅游方面提供幫助”而組織的。
“第一次是1998年6月,第二次是1998年10月,被我們邀請的工學院領導及工作人員共有10多人。宴會結束后,我們邀請他們在太陽宮二樓唱了歌。”
“歌廳是開放式的,包間不是完全封閉的。”一位在太陽宮工作過多年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參加了株洲市婦女旅行社舉行的兩次答謝宴會,整個宴會過程包括宴會結束后回校,自始至終一直與黃堅勇在一起的原株洲工學院辦公室秘書,現學院辦公室主任彭建平在事后一份“情況說明”中回憶了當時兩次晚宴的經過。
一、黃堅勇同志曾任我院辦公室主任,應株洲市婦女旅行社的邀請,我們參加過該社舉辦的兩次晚宴。第二次是株洲市婦聯下屬的美食娛樂城開業慶典答謝會。晚宴后到婦聯下屬的太陽宮二樓歌舞廳唱歌,該旅行社的負責人肖淑輝、李錦以及自稱為該社婦聯幼兒園幾名女教師參加了。其中有一名女孩,小名叫“小不點”,我們在肖淑輝安排的包房里唱歌。
二、在以上兩次應邀參加的娛樂活動中,黃堅勇和我一起進入歌舞廳,一起在包房里唱歌,每次大約晚上在11:00—11:30之間一起離開歌廳回校。第一次是坐學校的車回校,還送了肖淑輝回家。第二次我們一行幾人分乘出租車回校,黃堅勇和我坐一輛車,我把他送到了學校。我完全可以證明,黃堅勇同志在這兩次活動中與“小不點”沒有什么過分行為……我以黨性承諾,我的說明完全是事實。”
“黃堅勇同志通知我到太陽宮吃飯,我院有10多人參加。晚宴后,我們又應邀上太陽宮二樓唱歌,后來上來兩個女孩與我們一起唱,我們還給了名片。”參加了第二次晚宴的株洲工業學院學生處處長劉善球說。
黃堅勇向《新周報》記者講述了當天他被天元公安分局民警帶至公安局辦公室并最終“被迫承認嫖娼”事實的經過——
“出門后他們沒收了我的手機。到辦公室后,我向他們解釋我沒有嫖娼。但他們說‘到這里來的沒有不交錢能出去的’,并說‘沒事的,承認后交點錢就可以走了’。我不承認,他們就將我關到一個衛生間里直到第二天下午,他們繼續要我承認,我擔心家里人著急,同時他們又威脅我說‘你不承認就將這事情通知你們學校’,當時中國包裝總公司(株洲工業學院主管部門)正在對我進行考查,無論有沒有這樣的事情傳出去都不好,萬般無奈之下,我只得對他們說,我沒有做這樣的事,要寫你們自己寫。隨后,一個警察寫了,讓我簽字。我按照他們的要求直接簽字后,給彭建平打了個電話,叫他幫我送了5000元錢過來,他們才放我走。什么收據都沒打。”
警方復函人大:嫖娼不宜認定
《新周報》記者找到了天元公安分局對“小不點”和黃堅勇做的筆錄。
關于“嫖娼”當晚在包廂里的人數,黃堅勇在筆錄中說有4人,“小不點”說有6人。
關于嫖資和雙方分手的時間,警方給黃的筆錄中說雙方發生關系后,又與“小不點”唱了歌才走的,并且給了200元錢;而“小不點”的筆錄中說,黃堅勇給了300元錢,并且給錢后就走了。
《新周報》記者就上述疑點采訪株洲市公安局以及天元公安分局,對方均拒絕向記者提供說明。
“兩份口供連人數這樣最起碼的基本事實都出現差異,是不能作為相互印證的證據鏈加以采信的。”當地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大官員接受采訪時說。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明顯指名指事的訊問筆錄,以及手續不齊全的筆錄,都不得作為辦案的依據。”中國社會科學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學專家對此發表看法。
2003年3月,在上級紀檢部門介入調查此案后,黃堅勇開始不斷地向各級組織申訴。2003年5月,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在給株洲市人大常委會的復函中,給出的結論是:“經我分局復查后,認為該案是否在6個月內發現不能確定,且相關證人未找到,詢問記錄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我局認為對黃堅勇嫖娼一案不宜認定。”
2003年5月,拿到天元公安分局給株洲市人大常委會回復的“不宜認定”結論后,黃堅勇以為自己終于可以討回清白了。“拿到報告結論當天我就給上級紀檢部門寄去了一份。”黃堅勇說。
但2003年12月,上級紀檢部門作出黃堅勇“已經構成嫖娼錯誤,開除黨籍,同時免除一切行政職務和教授職稱”的處理決定。
“我感到天旋地轉,”黃堅勇說,“我不明白這個結論是依據什么得出的?”
2004年6月,多次討說法未果的黃堅勇開始尋求司法援助。6月2日,株洲市公證處兩名公證員與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劉新華律師一起趕赴山城重慶,對涉案的另一名當事人“小不點”進行調查取證。
“小不點”披露“賣淫事件”
劉新華一行找到了已回重慶在一家商場當播音員的“小不點”。并就她與黃堅勇是否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一事進行了詢問,劉新華現場制作了“調查筆錄”。筆錄中有這樣的對話:
問:請問你是什么時間在株洲做事的?具體是在哪里做什么事?
答:我1997年8月至2001年年底主要是在太陽宮娛樂城坐臺。1999年4月,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的人把我抓起來,說我賣淫,他們逼我交代。叫我脫了鞋子靠著墻罰站,讓我蹲在地上反背著手帶上手銬,還關了我幾次黑屋……他們拿著我的電話本,要我按照電話本上的姓名一一交代。他們折磨了我半個月。我實在沒辦法,就按他們的要求隨便指認了幾個人,編了幾個故事。黃主任的事就是這么編出來的。黃主任是個有身份的人,他把我當小孩子看。他不像社會上的那些人他從沒有對我提過非分要求。我是無辜受害,我也對不起被我誣陷的人。
問:你對上述陳述,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我對我講的能夠承擔法律責任。
教授執意討要文字憑據
拿到“小不點”的證言后,黃堅勇再次找到株洲市公安局和上級紀檢部門。“上級紀檢部門的人說,司法證明他們不認可,處理決定是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得來的。”黃堅勇說,“而事實上,公安又不給上級紀檢部門提供明確的認定結論。”
2004年7月,黃堅勇將自己的遭遇向《經濟日報》反映。8月3日,該報以內參形式刊發了《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區分局竟如此“創收”?》的文章,并直接送達到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周永康以及湖南省有關領導手中。周永康當即做了批示,并指示公安部派員到株洲進行調查。同時湖南省公安廳有關領導也批示,要求“徹查此案,如有錯誤堅決糾正,我們的干警不能因為創收而喪失良心。”
2004年8月上旬,公安部警務督察處的工作人員抵達株洲調查此事。公安部派出的人員在經過一個星期的調查后,做出了責令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公安分局退還違歸收取的5000元“贊助款”,同時處理相關民警的決定。
8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對3名涉案民警作出處理。其中一名當初直接參與辦案的民警被通報批評,另外兩名負有領導責任的民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8月15日,當著公安部工作人員的面,株洲市公安局向黃堅勇退還了違規收取的5000元贊助款,并口頭道歉。
黃堅勇再次找公安機關討要關于案件認定的文字依據,但同樣未能如愿。
在多次討要文字依據未果后,黃堅勇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天元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審查原告搜集“嫖娼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和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并依法對該事實做出判決。同時黃堅勇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書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其他3項訴訟請求。
11月15日,天元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原告被告及雙方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此案。庭審中被告主張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庭審雙方爭議的焦點變為,本案是否屬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法院采納了被告天元公安分局意見,即“被告的治安取證行為并沒有給原告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因而是不可訴的,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法院認定其收集的證據及程序的合法性的請求。
黃堅勇手拿法院的《行政裁定書》,感到很茫然。他不明白,平白無故制造他嫖娼案的人都被處理了,他自己卻怎以也回不到原來的生活軌跡中……《新周報》記者
劉啟明 / 文 高山岳 / 圖
(《中國產經新聞報》記者歐陽小青對此文亦有幫助)
責任編輯: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