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是相對于監禁矯正而言的行刑方式,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反映出整個刑罰制度由肉體到監禁
刑、再到非監禁刑的發展過程。 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罪行較輕,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經過監管改造,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主要適用5種罪犯,一是被判處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緩刑的;三是被暫予以監外執行的,包括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以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四是被裁定假釋的;五是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服刑的。 矯正對象參加勞動的時間每周不少于3小時,1月不少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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