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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的生意境況,讓易永貴欲苦無淚。寇金明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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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舉報完全合法!”王珍洪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但同時王珍洪坦言:“事情鬧的這么大,當初完全沒有想到。”寇金明 文/圖
透過倉庫的窗戶,看到一垛垛的“豫花”面粉被堆集在倉庫,該倉庫已被查封十幾天。
追問:誰為“豫花”飛來橫禍埋單
“毒面粉”風波發生后,本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諸多疑點,所謂的舉報者事后被證明是商業競爭對手;部分政府職能部門越權行使權力,屬于衛生系統的湖北黃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非糧食品質檢驗機構,居然匪夷所思地檢驗起面粉來;最令人不可思議的是,當地部分媒體和執法部門均把嚴肅的國家標準搞錯,并以訛傳訛認定面粉有毒。事情真相大白后,當地政府部門集體失語,以致經銷商不得不自己想辦法恢復名譽。同樣,毒面粉事件還暴露了地方政府在應對危機時的責任缺失,“豫花”牌面粉生產商作為一個地方民營企業,顯然難以應對這種重大突發事故,這時就需要政府配合企業的維權行動,共同維護企業品牌和地方形象。
一問:為什么一個可疑的舉報者能得逞?
毒面粉事件發生后,媒體報道均提到了“一個知情者”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而這個舉報者后來被證實是易永貴的商業競爭對手王珍洪,從10月1日起,王珍洪以實名不斷向當地“3·15”辦公室和工商所舉報易永貴在銷售“有毒面粉”。同時,王珍洪還打電話到易的客戶那里,稱“豫花”面粉“有毒”,并親自掏錢買了兩袋面粉送去檢測。
據一位從事多年工商投訴工作的專業人士講,消費者向工商、衛生部門舉報問題產品很正常,但像王珍洪這樣把舉報電話打到別人的客戶那里,實屬少見,而且他還親自掏錢買產品送去鑒定,就顯得有些可疑了。工商部門在核實這樣的投訴時,顯然應該多個心眼,防止被別人利用。況且這個投訴人有什么樣的目的?他為什么要自己花錢對面粉進行檢測?他買了以后有沒有調包?有沒有故意摻假?這些問題都沒有搞清楚之前,對產品的檢查更應該慎重。
二問:不具備檢測資格的單位為何能檢測?
據了解,10月4日,當地衛生監督所在易永貴店里抽取了1包“豫花”特精粉。10月8日,衛生監督所送檢黃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檢驗結果出來。黃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檢驗結果顯示,豫花牌特精粉過氧化苯甲酰(增白劑)的含量為0.089g/kg,超出國家規定0.06g/kg的標準。并在該結果上加蓋了單位的業務專用章。
對此結果,中國質量檢測協會會長李保國表示:對產品的監督檢驗和抽查,國家是有規定的。進行檢驗和抽查的機構必須具有一定資格,而且這個資格必須經過國家認可,檢測范圍也有相關規定,比如糧油檢測中心主要檢測糧、油、掛面、粉絲等,除此之外的不能檢,而不是什么都能檢。李保國認為,從檢驗單位的資格上看,黃石市疾病防預控制中心顯然不是法定的糧食品質檢驗機構。就算它有這種資格,別人委托檢測之后的結果不能隨便公布。它應向它的主管部門或政府的執法部門舉報,要求執法部門按照執法程序處理問題,不能公布。
那么一個連檢測資格都沒有的檢測機構,為什么能行使這項職能、職權?而且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所出示的檢驗報告所蓋的公章為什么是該單位的業務專用章,而不是檢驗專用章?當地工商執法部門為什么又如此非專業地依據這個結果向社會公布消息?
三問:檢測為什么不向廠家核實?
毒面粉被誤檢測出面粉增白劑超標后,一場大規模的“豫花”面粉圍剿行動很快在湖北各地全面展開。該品牌面粉在黃石、武漢、赤壁等地市的銷售門店被查封,已售出的面粉被勒令追回。特別是在黃石,市民不但拒絕“豫花”面粉,而且對所有產自河南的面粉都避之不及。
李保國說,抽查完了之后,對被抽查的單位要有核對期,為什么要有核對期?這里有兩方面原因,一是被抽查的產品可能被假冒;第二個原因是即使是這個廠的,不經過確認不能發布。根據程序來看,發生在湖北的這個事件他認為有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個產品是誰購買的?有什么樣的目的?他買了之后有沒有調包?有沒有摻假?
對引發如此的后果,專業人士質疑,該檢測中心既然沒有檢測資格,為什么又一錯再錯地擅自公布檢測結果?執法部門為什么不和被抽查單位核對檢測結果?為什么不及時通報供貨廠家?按照國家規定,受檢產品的單位有15天的復議期,廠家15日之內法定復測權利為什么被剝奪?
四問:判定“豫花”有“毒”的依據是什么?
據了解,我國【GB15193.3-1994】標準所允許的過氧化苯甲酰在面粉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06克/千克,和其他一些國家相比是比較低的,在加拿大、菲律賓等國家,過氧化苯甲酰允許在面粉中的最大使用量是我們國家的二倍多。
即便根據黃石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無效檢測結果,“豫花”面粉也只有0.089克/千克的含量,執法部門和當地媒體就能把該面粉稱之為聳人聽聞的“毒面粉”嗎?當地執法部門為何不經詳細調查就簡單地依據該結論在全省范圍內查封產品?而且未向法定權威部門、國家糧食檢測機構匯報,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李保國認為,執法部門不應該如此冒失,在沒有和工廠核對的情況下就直接發布了這一結果,而且在報紙上大登特登,給企業造成如此大的損失。
五問:當地政府部門面對真相為何集體失語?
據了解,事件發生后,武漢市江岸大智工商所于10月10日委托市糧油食品中心檢驗站就“豫花”特精粉進行檢測,12日,檢測結果顯示:“豫花”特精粉增白劑含量為0.06克/公斤,并未超過國家標準。
既然12日權威的檢測結果已經出來,為何當地媒體仍繼續炒作此事?直到現在,當地政府和執法部門為何還沒有向社會澄清此事?對誤報檢測結果和錯誤的執法行為,為何至今沒有人出來承認錯誤?當地政府對此事的善后處理為何遲遲不見動靜?
六問:誰來監督失實媒體?
上蔡面粉被妖魔化的過程中,一些傳媒無疑充當了推波助瀾的角色,在事件真相越來越明晰的時候,其中一個暴露出來的疑問是,誰來監督和約束媒體?
10月10日,湖北省黃石市某報以《拉網式圍剿有毒特精粉》的醒目標題,刊載了“豫花”牌面粉慘遭“圍剿”的報道。同日,湖北一份很有影響的報紙在第十三版以《大批“毒面粉”流入黃石》為題,報道“豫花”牌“毒面粉”流入市場、工商部門全面清查的情況。需要指出的是,報道中把國家標準0.06克/公斤報道成0.006克/公斤,進而在與0.089克/公斤的比較中,認定“豫花”特精粉增白劑含量超標14倍,導致了這場“豫花”冤案的發生。此后,又有多家媒體分別在重要版面刊登“毒面粉”的相關連續報道。同時,互聯網也競相轉載。一時間,在黃石市、湖北省乃至在更大的范圍內,人們談“豫花”而色變,正是這些報道引起了這場被炒得沸沸揚揚的“毒面粉”事件。
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在這場“冤案”中,媒體充當了不可忽視的角色,帶來的影響很難消除,而且在事實澄清以后,媒體無論采用何種手段,都無法平息公眾心中對面粉的消費恐慌。一資深傳媒人士分析說,因為媒體的錯誤,一個地區一片產業所受到的傷害更是雪上加霜,縱然地方政府對媒體動用行政手段,扭轉了不利的局面,但是重塑形象也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因此,靠政府行政監督媒體和媒體的自身監督是缺乏保障的,建立完善的新聞法律法規十分必要,要靠立法來強化媒體的責任和義務。
七問:誰為這次損失埋單?
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河南大程面粉實業有限公司遭受了重大損失。對企業經營者來說,這樣的“飛來橫禍”實在是難以防范,那么由此帶來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昨日,《鄭州晚報》對“大程”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河南尚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葉劍平進行了專訪。他告訴記者,這是一起典型的新聞侵權事件,造成的損害是嚴重的,一方面,首先給大程公司的生產、銷售和市場正常運營造成了致命的破壞,一直供不應求的產品被迫停產,銷售停滯,經銷商紛紛解除合同、退貨,其次此事件給“豫花”這一品牌造成了毀滅性打擊,“豫花”是河南大程面粉公司精心培育多年的品牌,是河南省名牌產品,這次事件帶來的最嚴重后果可能是“豫花”品牌的喪失,目前公司直接的經濟損失至少在幾千萬元,而且數額還在擴大,最后的數字還需要等待統計結果。
另一方面,對政府和社會而言,這次事件不但造成了公眾在面粉消費上的恐慌,影響了社會穩定,而且直接損害了政府在管理企業和規范市場職能方面的形象,損害了整個面粉業的形象,甚至對我國面粉業的對外貿易會產生負面影響。可以說損害是多方面的,深遠的,后果是極其嚴重的。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葉劍平認為,本案已經構成了新聞侵權。葉劍平表示,目前正在積極做準備工作,有可能組建一個律師團,訴諸法律,討回公道。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構成新聞侵權的新聞單位及其他提供新聞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民事、行政及其他法律責任。葉說具體如何起訴,目前還不便透露。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作出失實報道的湖北部分媒體和非法行政的湖北當地工商執法部門以及提供不確切信息的檢驗部門可能是被告人,其他傳播不實消息的外地媒體是否納入被告范圍,還有待分析情況后再作出決定。
至于追究這些單位哪些法律責任,葉表示,
根據《民法通則》、《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目前考慮的內容是,首先要求這些單位和個人停止侵害;二是這些單位和個人要公開更正;三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四是公開賠禮道歉;五是賠償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六是要求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其他法律責任。
全國用戶委員會、中國質量協會工程師鄒振告訴《鄭州晚報》記者,他認為如果是工商部門的過錯,其應該承擔相應責任,甚至國家賠償。(晚報記者 尹海濤 陳輝
楊宗錦 寇金明)
責任編輯:趙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