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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師協會奧運法律事務專門委員會14位律師歷時兩年完成了《奧運法律框架》。儲璨璨攝
北京市律協受北京奧組委委托完成《奧運法律框架》建議書
新京報訊 北京舉辦奧運會都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北京市律師協會奧運法律事務專門委員會14位律師歷時兩年完成了《奧運法律框架》。
昨天上午,市律協將該框架提交給北京市奧組委。
該法律框架包括《北京2008年奧運基本法》的立法建議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奧運會志愿者、奧運會電視轉播權、奧運會期間外國人的特殊處理等10個方面的問題。
市律師協會奧運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李京生說,《奧運法律框架》是針對北京2008年舉辦奧運會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制定的法律專業意見書。此前,他們曾和北京市奧組委接觸并接受了對方構建奧運法律框架的委托。
李京生介紹,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律師們通過開展講座、座談、研討,赴韓國漢城考察,走訪北京市奧組委,收集了大量國內外相關資料,深入研究后形成此《奧運法律框架》。
李京生認為,籌備和舉辦奧運會應當在法制軌道上進行。他說,舉辦奧運會既涉及國內法律的統一,又涉及國內法和國際法、國際慣例的協調;既涉及民事法律問題,又涉及行政和刑事法律問題。比如北京奧組委和國際奧組委之間的法律關系,組委會與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奧運會不同贊助商之間的法律關系等。
“我們希望此框架能對北京籌備和舉辦奧運會提供一些法律幫助!”李京生表示希望北京市奧組委盡快啟動相關立法程序。
不應無視奧運對公民或者法人利益的損害
補償如何分擔須明確
奧運會規模巨大,活動集中,為確保其順利舉行,在運動會期間必然會對城市的某些區域采取管制措施,從而對這部分地區的營業活動和人員出行造成不利影響。
市律協建議在立法中考慮對造成不利的市民或者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奧運會發展到今天,已經是一個有著巨大收益的活動,應當如何承擔因其活動給他人造成的不便與損失的責任,是法律應該面對的問題。律師們認為,國際奧林匹克運動的法律地位依照《奧林匹克憲章》規定是民間活動,盡管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有了政治背景,但其法律性質依然是民間性的,而非國家行為。絕不能因為奧運會規模巨大和公共利益巨大,就無視其對公民或者法人利益的損害。
律師協會建議,應當立法明確主辦國和國際奧委會如何分擔補償費、國際奧委會對民事侵權行為是否享有豁免權、主辦城市對民事侵權行為是否有管轄權等。
加強奧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規范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關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問題,我國從2001年到2002年先后施行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及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有關辦法。北京市律師協會奧運法律事務專門委員會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了合法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條件,缺乏具體使用規定。因此建議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以規范奧林匹克標志的使用。
市律協認為對奧林匹克標志的規范使用應當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準確使用。要嚴格按照權利人提供的標準樣本使用,不得做任何變動;二是必須在許可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使用奧運標志;三是使用標志的廣告和宣傳用語必須合法、規范,如可以說“第29屆奧運會專用產品”,但不能說“第29屆奧運會特別指定惟一產品”等;四是必須保證使用的嚴肅性,不得歪曲、丑化和淡化奧林匹克標志。
制定《北京2008年奧運會基本法》
立法管好奧運“錢袋”
市律師協會關于制定《北京2008年奧運會基本法》的立法建議中明確要求制定與奧運會資金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證奧運會資金公開、透明地使用。
據介紹,韓國曾為保證漢城奧運會順利舉辦而制定《支援法》。市律協的立法建議說,我國已制定《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體育法》等,但奧運會法律的立法缺乏統一性、系統性,制定《北京2008年奧運會基本法》非常必要。
立法建議中提到,奧運會基本法應當包括奧運會組委會的組織、職權和工作規程;奧運會資金使用;奧運會贊助商和特許經營;電視轉播權;體育比賽門票出售、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與比賽本身有關的問題如奧運會吉祥物、主分賽場、主題歌、競賽規程,奧運會新聞發布等。此外,還應包括奧組委接受捐贈捐助的程序、奧運體育彩票的發行、奧運組織者和參與者的稅收優惠等。
責任編輯: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