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鄒桂)做實驗時被燒傷,17歲的小娜(化名)將學校訴至法院索賠。10月22日,崇文區法院判決92中對小娜進行賠償。
去年10月15日,在92中就讀的小娜上化學實驗課。由于課前沒有進行分組和安排座位,小娜只能從旁觀看同學做試驗。實驗過程中,被碰倒的酒精燈將小娜的臉、頸及手部燒傷。
小娜認為,學校管理不善及老師沒有及時指導學生正確操作才致使事故發生,學校應賠償8.9萬余元。
法院認定,學生進行化學實驗存在著一定危險。學校沒有足夠注意,也沒有調整落實學生的分臺實驗,引發燒傷事故,負事故次要責任。在學校已支付1.4萬元醫療費后,學校要賠償小娜6510元。
特約編輯 徐新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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