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堅持“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濟和扶持”和“按級負責,分級管理”的救災工作原則,建立災民緊急援助制度;制定預案,確保人民群眾因突發災害在緊急搶救、轉移安置以及因災倒塌損壞房屋重建修繕時,得到有效救助;建立鎮(街道辦事處)災情速報通訊網絡,明確災情速報分管領導
和災情速報員職責,并進行必要的培訓;建立荒情援助制度,主要用于因災造成山區、庫區和自救能力差的災民,在春荒冬令期間的口糧以及衣被和疾病救濟;《決定》將災害緊急援助和荒情援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做到下撥及時、專款專用;在市區和城鎮開展“減災救災進社區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減災意識和能力;設立市救災物資儲備倉庫,提高災害應急綜合反應能力。 解讀政策主要強調兩點:一是落實災民緊急援助和荒情援助制度,實行“救災工作按級負責,救災款分級管理”的原則,我市除每年向中央財政爭取500萬元左右救災款外,市民政局還建議市財政每年列支荒情援助經費200萬元,各區(市)列支不少于50萬元,鎮(街道辦事處)不少于5萬元。該政策還要求根據荒情及時下撥救災款,建立災情調查評估、救災款發放、危倒房修建規范化制度,實行戶報、村評、鎮審、區(市)定和憑證發放的辦法;二是城市救災工作中開展減災救災進社區活動,在城區空闊地建立社區避難場所,進行減災教育,普及減災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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