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南民催字第2126號 申請人洛陽機床有限責任公司因其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票號為00188506,金額為人民幣50000元;票號為00188609,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出票人均為青島宏大紡織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付款行均為華夏銀行青島支行南京路分理處,收款人均為青島和力
達電氣有限公司。申請人洛陽機床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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