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山東頻道9月29日電(記者張曉晶)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整頓金融秩序工作的深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在一定范圍內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近年來又有所抬頭。去年以來,山東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多起非法集資案件,涉案金額6億多元,涉及群眾7萬多人。
據山東省有關部門介紹,非法集資
活動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出現,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發展和整頓金融秩序工作的不斷深入,當前非法集資者的手段更加隱蔽、方法更加靈活多變。主要有幾個特點:
一是犯罪手段更具有隱蔽性、欺騙性。非法集資活動在實施過程中,往往表現出手段上的欺騙性,如采用隱瞞經營權限、夸大實力和經營效益等手段,以高息或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群眾參與投資。非法集資者都非常注重“形象建設”,往往選擇豪華的辦公場所,搞包裝,樹形象,甚至熱衷社會福利事業,顯示自己是擁有較大規模的企業集團或資金作后盾,掩飾自己的犯罪本意。少數嫌疑人為掩人耳目,也作了一些“投資”,以所謂的富有極大發展前景的“實業”或者借名人效應為掩護,騙取群眾的信任。山東省一家工貿公司欠客戶存款近3000萬元,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為欺騙客戶自稱投資1000萬元建起的絹花廠,實際投資僅100萬元左右,而把大量資金據為己有,供其揮霍享受,用于購買汽車、住房,僅在李某住所的地下室里就搜出現金370萬元。
二是非法集資的方法多樣。非法集資的手段大多是借用
“傳銷模式”,形成金字塔型的利益關系,上有董事長或總經理,下設部門經理或業務經理,發展下線或客戶,并給部門經理高額提成,同時利用得到好處客戶的現身說法,欺騙更多的客戶。還有一個共同特點,大都以配送產品為幌子,誘使客戶存款,例如濟南一家公司一床被子賣4.5萬元,一雙襪子賣3000元;以300元為一個銷售單位,簽定產品代銷合同收取貨款,3個月返還利息20%為誘餌,非法集資近1.2億元。
三是犯罪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犯罪分子往往運用“先欲取之,必先予之”的策略,對先期客戶切實兌現高息承諾,從而緊緊地套牢客戶。在高額利率的掩蓋下,人們很難看清它的危害,只有當存款無法兌付本息的損害后果發生時,人們才能看清它的真面目,最終的受害者只能是那些企望高額回報的投資人。由于存高息或出資以求獲利者眾,許多投資者是離退休人員或下崗的中老年婦女為主,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他們急于發財的心理非法吸收存款,為了蠅頭小利去"存款"的,一旦發現逾期不兌現本息,其經濟條件有限和心理承受能力軟弱,往往會采取示威游行、集會上訪以及打砸搶等過激的方式,要求政府出面維護他們的利益,因而潛伏著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是犯罪活動的復雜、辦案難度大。非法集資案大多資金流向廣、地區跨度大、周期長、法律關系復雜,甚至案中有案,導致案發后調查難、取證難、追贓難。此類案件從開始到案發,往往是在開始之后的一到五年之內,由于涉及者眾、賬目混亂,有時甚至就是一筆糊涂賬,執法機關一旦立案,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查清全部的投資者和資金數額、追捕犯罪嫌疑人,收集所有賬目和證據,追查全部資金和固定資產,追繳贓款贓物,需耗費較長的時間和較大的資金,辦案周期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將部分贓款在異地進行項目投資,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贓款大肆揮霍,造成的損失有時無法追回。
據了解,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運行中的許多矛盾向金融領域轉移,各種非法集資活動日益嚴重,參與集資者涉及社會各行各業,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突出問題。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貌似合法的形式假冒金融機構,以高于同期銀行利率若干倍的高息為誘餌,吸收公眾存款,用于投資或非法放貸。部分企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解決資金不足的矛盾,也以高于銀行存款利率,到期還本付息等借口進行社會集資。一些不法分子乘隙而入,以投資入股、項目開發、代客理財、服務營銷等名義,以高息或高額回報為誘餌,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近幾年,由于國家金融秩序的逐步規范以及群眾防范意識逐漸增強,不法分子也在不斷地變換著手法,常常利用互聯網搞網上購物、網上求職培訓的方法、以及借助各種傳銷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去年,濟南、濰坊等市公安機關查處的多起案件都是利用網絡或傳銷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從近幾年連續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看,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夠屢屢成功,非法集資活動在某些地區仍十分有市場,一方面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時期,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尚不健全,管理漏洞較多,監管不嚴,不法分子容易得逞。另一方面,與部分群眾投資獲利的愿望增強,但法制意識淡薄,盲目趨利、缺乏風險和防范意識有關。
現在許多群眾手里有了可投資的閑散資金,有投資獲利的愿望。部分生活困難群眾,也急于投資獲利,發家致富、脫貧解困。由于銀行利率下調,存款收益越來越少,證券市場風險太大,投資渠道少,部分群眾法制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嚴重匱乏,造成仍有很多人在高額利息的誘惑之下不能正確區分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對犯罪分子虛擬的高額回報項目深信不疑,盲目地把自己積累的血汗錢送了出去。
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為了兌付高息和本金,大多從事高風險投資項目,或者用于高利轉貸,甚至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用后吸收的存款兌付到期的本息。集資者為了收回投資,不敢向公安機關報案,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也不知道如何保護。甚至部分受害群眾在不了解案件真相時,對公安機關的打擊行動不理解,認為是公安局斷了他們的財路,為犯罪分子鳴冤叫屈。直到犯罪分子攜款潛逃或者無力再支付集資款,案件才真正暴露出來,此時集資款已被揮霍殆盡,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