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討論并推出了一個名為《量刑指導規則》的文件。這個文件針對目前存在的“貪污多少判死刑”這個公眾關心的問題做了相應的探討和規定!兑巹t》一出,立即引起了爭論。
江蘇是否有權對“貪官貪污多少判死刑”作出硬性規定,在此不做探討,但江蘇的這個
規定從制度上能限制法官的自由發揮權限,對于打擊腐敗、保障司法公正而言有著積極的意義。
首先,“貪污多少才能判死刑”這是一個熱點話題。對貪污數額巨大的貪官應該執行死刑,國家有關法律已經作了規定。但是貪官貪污多少才能得到一死,法律則沒有具體說明。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此類案件有相關的說法:“個人貪污或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边@個規定表明,對于貪污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就可以執行死刑。而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這個規定與目前腐敗分子受到的懲處有相當的距離!鞍不盏谝回潯币鞑咆澪廴嗣駧570余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7萬余元,不明來源財產人民幣1901萬余元。在一審中僅僅被判了個死緩。這種現象的出現,必然要使社會各界對“貪污多少才能一死”產生疑問。
其次,關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對于一些容易出現腐敗的領域而言,絕對不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在法官自身的道德約束和個人素質上,法官也是人,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勢必要把法官推到一個任意發揮的地步。江蘇出臺的《量刑指導規則》有規范法官依法判案的作用,縮小了法官自身的裁量空間,對于保障司法公正、對于反腐倡廉有著重要的意義。
在法制不健全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已經成為客觀現實的情況下,我們不能過多地相信法官個人的水平。基于此,國家有關方面應該盡快討論并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貪污腐敗的量刑標準作一個大致的界定,即:在什么情況下、貪污多少應該受到什么處罰,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經濟案件應該在什么樣的原則下進行處理。這個問題解決了,法官自身的態度和判斷對于案件究竟有多大影響力就可以一目了然了。馮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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