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地稅局首先提醒,月餅也應按照稅法規定計入工資納稅
地稅部門:單位發月餅征個人所得稅不違背任何稅法
規定
有關專家:月餅已從食品異化為禮品,征稅避免造成新的稅收漏洞
中秋節將至,不少單位要把月餅當做福利發給員工,而一則關于“單位發月餅也要納個稅”的爭論也隨著月餅銷量的不斷增加逐漸熱起來。
爭論緣于廣州市地稅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出的提醒。報道中說:“中秋前夕不少單位都向員工發放一定數量的月餅、禮券或是餅票,廣州市地稅局提醒納稅人,這些收入雖然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形式發放,按照稅法規定也應計入工資薪金扣繳個人所得稅。”繼廣州地稅之后,西安、重慶等地稅部門紛紛表示“從法律上講,單位給職工發月餅的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問題,北京地稅局也以相同口徑作了答復。
■疑問一:是否擅自擴大稅源?稅務部門:此舉沒有任何違背稅法的地方
中秋作為中國的傳統節日,月餅是一年中難得享受一次的福利。這份福利該不該征收個人所得稅?昨天,廣州地稅局一位工作人員再次強調,單位發月餅征個稅沒有任何違背稅法規定的地方。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但是,在《個人所得稅法》關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共10項所得中,第四項為“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因此,有相關媒體指出,單位給職工發月餅是很正常的集體福利,與個人所得稅無關。
就此疑問,北京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8年出臺的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明確規定了三種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其中包括“從福利費和工會經營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或補助”。顯然發放月餅屬于上述規定的范疇。
■疑問二:是否有悖立法精神?有關專家:杜絕衍生新的稅收漏洞
幾乎年年都在吃、年年都在發的月餅,今年突然被告知要“征稅”,許多人表示了驚訝和不解。個中人士也認為,個稅的立法宗旨更多地在于調節收入分配,調節貧富差距。對中秋月餅征稅有悖于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
對此,廣州地稅工作人員表示,人們在心理上難以接受的,是法理與情理的沖突。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盡管不愿意中秋月餅被征個稅,但法律終歸是法律。再者,一些地方月餅價格虛高,原來作為“食品”的月餅越來越異化成為“禮品”,絕大多數單位發放的月餅價值可能是幾十元、幾百元,失去其作為“福利”的本意。地稅部門強調對月餅征收個稅,能夠避免日后造成的稅收漏洞。
■疑問三:為何今年提醒納稅?有關專家:與“陽光工資”不無關系
“發月餅納個稅”確是今年的新現象。除了越來越離譜的價格,也越來越偏離“食品”的本意。劉桓認為,對月餅征稅與今年實行的“陽光工資”不無關系。
“低工資、多補貼、泛福利”,被認為是中國公務員薪酬制度的特點,各種令人眼花繚亂的補助、獎金、津貼,曾經存在于每個公務員的收入中。而正在進行的第四輪工資改革的前奏———“陽光工資”,主旨之一就是將全國各地、各機關單位包含各種稱謂不同、數量不同“津補貼”的收入明確化、透明化。據悉,自2003年起,浙江嘉興、廣東佛山、廣東省直機關、湖南省直機關等已經陸續開始改革。
今年7月份,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清理整頓機關津貼、補貼、獎金,規范公務員收入的通知》,把公務員收入的行業差、地區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貼、補貼、獎金等眾多“隱性”收入,都顯性化,然后“統發”。北京的方案特別明確規定不準再自行發放任何津補貼、獎金和代金券(卡)。劉桓認為,“陽光工資”的種種規定,從一方面促使稅務部門提醒發放月餅的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
■疑問四:誰會為月餅納個稅?稅籌人員:稅額不高,月餅個稅容易被規避
既然稅法中有明文規定,有多少單位曾為職工的月餅繳納了個稅?一家企業的財務人員的判斷是“幾乎沒有一家單位會這樣做”。
實際上,將發放的月餅納稅,并非沒有可操作性,按照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將發放給職工的月餅按照購入憑證上的金額,攤入每一個職工的工薪,然后計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稅收籌劃人員對記者說,單位發放的月餅,一般數額都不大,還可能每個職工發放的金額不一,納入工薪計稅手續繁瑣。因此,多數企業購進的月餅,即便不能在福利費中列支,一般也會作為“禮品”等在經營費用中列支,因此很少將其計入個人所得稅。
(齊雁冰 供圖/Photocome)
特約編輯: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