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中心表示鑒定是參照“輕微傷標準”而非“輕傷標準”,已向當事人更正
●有關專家稱此鑒定報告存在失誤,但事隔五年,解決起來有一定難度
本報訊(記者宋蕾)
“我一個大老爺們,做一個胳膊傷殘的法醫鑒定,法醫鑒定中心竟將我由
男變女,硬要我的胳膊生出個女性乳房來!”崇文區永外大街沙子口路西經營雜鋪的王學鑫,因5年前的一份法醫鑒定報告而困惑多年。
男子驗傷報告依據女性標準
5年前的一次搶劫中,王學鑫被歹徒的車拖曳達300米,造成右臂神經壞死致殘。案發后,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法醫鑒定中心)出具的的鑒定報告判定王為輕微傷,依據的條文是“女性乳房損傷”的鑒定標準。
王學鑫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公刑技(法)鑒字(1999)2475號“鑒定書的復印件,上面的結論為:王學鑫右前臂及關節損傷,參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四章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輕微傷(上限)。
記者查閱了自1990年頒布實施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四章第三十四條這樣規定: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損;一側乳房腺導管損傷。
王學鑫說:“當我查到這條規定時,不禁目瞪口呆。”
傷者認為鑒定報告影響賠償
法醫鑒定報告出來后,王學鑫得到了8000多元的賠償。“絕對是輕判!我明明是殘疾。”
王學鑫說,5年前他是一個體魄健壯的個體經營者,現在的他右臂沒有知覺,愛人為照顧他無法外出找工作,“我現在每天都要老婆陪著,連系褲子都離不開她幫忙。”
鑒定中心答復鑒定書漏了個字
2003年,法醫鑒定中心曾給王學鑫一紙更正,稱原來的鑒定書上漏掉了一個“微”字,依據的是《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而不是《人體輕傷鑒定標準》。“這樣嚴肅的鑒定怎么說錯就錯?”王學鑫說。
記者查看時發現,《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是以阿拉伯數字為序號,不以漢字章、條分類,該標準里面根本沒有第四章第三十四條,王學鑫的鑒定書即便是依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也找不到所謂的依據條款。
帶著此疑問,記者對法醫鑒定中心就此事進行采訪,但未能如愿。
專家稱鑒定報告確實有問題
9月13日下午,北京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的一位專家在電話采訪中稱這次鑒定是一個失誤,“很有可能是與其他的鑒定報告混淆了。”
該專家解釋,“《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四章三十四條確實是針對女性傷的評定,是對女性乳房受損后影響哺乳的鑒定,和男性沒有關系,所以依據這條鑒定確實存在問題。”
至于鑒定中心稱標準搞錯了,該專家表示如果是根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那么一般不會寫明第幾款和第幾條。“這個錯誤不是漏字那么簡單,可能是其他的失誤。”
該專家稱現在只有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即使起訴法醫鑒定中心的錯誤,也只能是退回鑒定費。而且事情已經過去5年,案子早已判定,再出來討說法已經有相當難度,因為肇事罪犯已經在監獄里關了很多年,很難落實這筆傷殘的賠償費用。該專家說“我個人認為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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