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天上午召開的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和廢止《青島市城鎮單位招聘使用外來勞動力管理辦法》等11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這是我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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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門工作班子,在今年4月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結束后,又集中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這次清理的范圍重點是2002年年底以前發布的380余件政府規章。對有關行政許可規定的,依據行政許可法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要求的內容,提出了修改或廢止意見;對已經不適應改革、發展實際或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抵觸的,也一并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修改3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和廢止114件政府規章目錄(征求意見稿)。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兩個征求意見稿作了修改,形成兩個決定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這次修改的37件政府規章的主要修改內容有:關于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關于行政許可法實施主體、條件、程度、期限、費用的規定;其他相關聯條款如法律責任等的相應修改;其他無上位法依據或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條款。這次廢止的114件政府規章,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制定實施的,這些規章在經濟和社會事務管理中曾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市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特別是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和修改,有的規章與行政許可法或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已經不適應實際情況,有的規章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因此為了保證行政許可法的順利實施,適應改革、發展實際,維護法制統一,應當廢止這些規章。(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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