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7日,某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沈某的舉報,破獲了一起案值過百萬元的制假大案,而沈某僅獲得3000元的獎金。沈某認為至少應該給5萬,于是將該市衛生局告上法院。
沈某提出,根據該省的《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規定:對舉報人,行政執法部門可給予5萬元以下或者實際收繳罰沒款10
%以下的獎勵。但他認為,這并不意味著衛生局“想給多少就給多少”。
問題一:藥品監督管理局獎勵3000元有沒有違反規定?
沈騰律師:按照國務院《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規定,百萬元的大案,三級(最低級)舉報獎勵應為1%至2%,也就是說,至少應為1至2萬元之間。給予3000元的獎勵顯示公平,應依法補齊差額。
問題二:北京市有沒有相關獎勵規定?
沈騰律師:根據《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打假舉報獎勵暫行規定》的規定:有功舉報人對一級舉報,可享受獎勵金為罰款額的
4%至6%(含6%);二級舉報,可享受獎勵金為罰款額的
2%至4%(含4%);三級舉報,可享受獎勵金為罰款額的2%以下(含2%);但是每起案件的獎勵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如果舉報人認為獲得的獎金不足,可以依據國務院《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或當地相關規定向法院起訴。但是,由于獎金有一個范圍,是按最低標準還是按最高標準給錢由執法部門決定,只要達到標準就符合規定。本報記者
牛瑩
編輯 張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