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 建設部近日下發通知指出,2005年1月13日以后,建設主管部門在向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通知提出,建設部將對建筑
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向企業注冊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問題的在建項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被吊銷后,該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施工活動,且一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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