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為促進合理用藥,保障用藥安全,9月1日起施行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對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等有了明確規定。
該《辦法》規定,用紅、黃、綠、白四種顏色的處方箋區分不同類處方,并且指出,醫院不得阻止處方外流。《辦法》要求醫生在開具處方時
,必須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而且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處方要分別開具,每張處方不得開超過5種藥。對于處方的藥量,《辦法》規定,每張處方上所開的藥品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等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該《辦法》實施以后,藥劑師不僅是一個配藥、發藥的角色,而且應對患者安全用藥把關,藥劑師要對處方用藥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藥交代和指導。
為降低患者的就醫成本,規定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醫院不得限制病人持處方到其他醫院或者藥店購藥。
據了解,各醫療機構原印制的處方可以使用到今年12月31日。
影響:新辦法極大地方便了患者,對醫院和醫生的要求更高了,有利于院方提高管理質量,提高開方拿藥的效率,而且使衛生行政部門有了統一的處方考核標準。醫生不能再開大處方,這樣既可以防止造成浪費,也使患者看病、消費更透明,有效地減少了醫患矛盾,對醫院、對患者來說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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