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報訊
11歲的男孩青青(化名)在猴園被猴子咬傷。昨天,新城子區人民法院判猴園業主賠償青青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2239元。而傷人的猴子,將被主人“判”終身監禁。
頑猴咬斷男童5根筋
去年8月28日下午,11歲男孩青青和父親到沈陽怪坡風景區東北園野生猴園游玩。喂猴子時,不料猴子野性大發
咬住他的右腳。經診斷,孩子右腳5根腳筋被猴子咬斷。目前,孩子腳上依然滿布傷痕,走路不便。
在法庭上,原告認為,猴子未圈養,孩子被咬傷,猴園應負責。且在治療期間青青治傷已花去9.9萬元,加上精神損失費15萬元和今后的治療費5萬元,共向第一被告猴園,第二被告怪坡風景區管委會索賠29.9萬元。
猴園認為,發生被猴子咬傷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青青用腳挑逗猴子,其監護人未能盡到職責,放任青青踏上游人與猴子間的隔離擋板造成的。因此,自己不應負責任。
法院判定責任三七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福義(猴園業主)作為猴園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應該充分保護游客的安全。被告所散發的宣傳單中,含有的內容足以誤導游客,故被告張福義應對所發生的傷害事故負主要責任。
原告違反園內各項須知和警示語等規定用腳挑逗猴子,其監護人又未能充分盡到監護職責,故原告應對所發生的傷害事故負次要責任。被告怪坡管委會作為怪坡風景區的管理者,對風景區的旅游景點疏于管理,故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張福義賠償原告青青醫療費27559元、伙食補助費780元、護理費2400元、交通費1040元等費用的70%,其余的30%由原告承擔。怪坡管委會對張福義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原告所要求的15萬元精神損失費,因原告尚未進行二次手術和傷殘等級鑒定,故法院沒有給予判決。
原告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傷人猴面臨“終身監禁”
判決公布后,有人告訴記者,猴子將被關在籠子里,旁邊立上一塊牌子:此猴傷人,終身監禁。為此,記者同怪坡業主取得了聯系。對方稱,如果不是那孩子挑逗猴子,猴子不會咬人。但既然咬了人,關起來就是必不可少的。
猴子咬人該“判”終身監禁嗎?您對此有何看法,歡迎撥打22690405參與討論。記者 張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