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徐維強)記者從省物價局獲悉,從今年9月1日起,對于異地售票,鐵路運輸企業將適當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
鐵路異地售票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直接設立的售票點,向旅客發售在同城以外其他地方車站登乘的鐵路客票。其中,同城指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及計劃單列市,或其他地方縣級
行政轄區以內范圍。受現有技術條件限制,鐵路異地售票只限在鐵路運輸企業直接設立的售票點開展。鐵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開辦的鐵路客票代理銷售點,暫不開展異地售票業務。
根據規定,鐵路運輸企業異地售票,收費標準為每張客票最高不得超過5元,并須向旅客出具由鐵路局(分局)統一印制的“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收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不得以購買異地客票作為發售同城始發客票的前提條件,強制服務、強行收費。鐵路運輸企業發售同城車站始發的鐵路客票,一律不得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向旅客發售的需在中途換乘的直通客票,不屬于異地售票,不得收取鐵路異地售票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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