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7日專電(記者孫蕾)從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了解到,從今年8月起,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將對31項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工作進行調整。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向記者介紹了本次調整的具體內容:
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實習標志將由北京交管機關統一免費印制,自9月1日起,北京交管機關在對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核發駕駛證時,將一并核發實習標志。10月1日起,對未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駕駛車輛的實習駕駛員,將在路面進行處罰。
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變更前審批時不需審查機動車。
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號牌識別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變更,不需辦理變更登記: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機動車增加車內裝飾等;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
將辦理增加準駕車型申領業務考試科目調整為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考試、樁考、路考。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辦理更換發動機的變更登記變更前不需審批。
機動車報廢期滿前2個月,車管所采取公告、上網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調整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期限: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一次。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注銷、撤消或者破產,其機動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和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辦理。
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駕駛人,可以到車管所各分所辦理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