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據報道,犯罪嫌疑人是該幼兒園52歲的門衛徐和平,兇器為一把菜刀。據北京警方介紹,1999年5月11日至9月24日期間,徐和平因患有精神分裂癥偏執型,在北京安定醫院住院治療。兩年前,經在醫院上班的妻子介紹,徐和平到北大醫院幼兒園傳達室做臨時工。徐和平目前已被警方抓獲
,案情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件解讀
1名兒童死亡,2人重傷,另有15人受傷,其中受害兒童最小的2歲,最大的不過6歲半。行為人的殘忍令人震驚,但是其行為時精神狀態的不確定卻使得原本清晰的案情顯得有些復雜。為此,筆者采訪了北京大學刑法專業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孫東東教授。
關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孫教授認為不外乎三種:
其一,根據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的,那么將難逃刑事制裁。受害人可以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二,如果是在“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下實施犯罪的”,那么“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同樣不能排斥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其三,如果確認其實施危害行為時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進行的,那么對于被害人這可能是最為不利的一種情況。因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我們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在經濟上可以對其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而這種民事賠償的實現程度直接受制于精神病人的賠償能力。
但孫教授強調,無論行為人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如何,從我們公民精神衛生狀況來看,都應當加大對精神病人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首先,要加快我國的精神衛生立法工作。對精神病人不但要保護其合法權益,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不可否認,精神病人病情痊愈后和普通人擁有同等的權利(包括就業權),不應受到歧視,但其精神病復發的潛在危險性也是不容忽視的。盡管我們需要保護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但也不能因此而損害正常人的合法權益。從我國的立法現狀來看,我國曾于1985年著手起草的《精神衛生法》至今仍未出臺。就地方法規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衛生條例》。
其次,要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對于精神病我們不能回避,它不是思想上的問題,而是一種切切實實的病態,必須進行醫學治療。(陳軼 楊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