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達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史勝霞接受福建威林國際貨運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發表聲明如下: 該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28日、30日分別在《青島日報》登報聲明,其青島分公司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3702021903777)財務專用章遺失。現經查實,該聲明有誤,上述證件均在原
負責人王同燕女士手中。因該公司已依法撤銷王同燕女士作為青島分公司負責人的職務,故,王同燕女士所持有的本公司青島分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3702021903777)、財務專用章作廢。 自2004年7月26日起,原負責人王同燕女士以青島分公司名義或使用上述印章及證件所發生的任何活動均屬個人行為,與該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無關。康達青島律師事務所 律師史勝霞二OO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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