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懷柔區消協日前規定,所有餐館禁止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并禁止借此收取“開瓶費”。規定一出,消費者歡欣鼓舞,但北京市更多餐館等場所仍在堅守這一“行規”。
■專家: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律師: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應該廢止
日前,北京懷柔區消費者協會宣
布,懷柔區所有的飯店將不再設“謝絕自帶酒水”告示牌,飯店也不再允許收開瓶費。此規定再次將餐飲業的這個行規是否合法的問題擺到了消費者面前。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京城仍有很多餐館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并要收取開瓶費。對此,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顧客遭遇
自帶酒水餐館里被拒
昨天,李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的一次遭遇。幾天前,他的一位老同學來北京游玩,他拿出從法國帶回的儲藏多年的葡萄酒,和同學來到附近一家湘菜館吃飯。席間,李先生剛準備打開酒瓶,服務生就走過來稱,餐館規定顧客不能自帶酒水,并拿出了酒水單說,他們有很多酒水可以供顧客選擇。李先生堅持要喝自帶的酒,服務員在請示經理后表示要收取20%的開瓶費。但因為服務生不知道收多少錢合適,最后,李先生只好在餐館里選了一款葡萄酒,自帶的酒又拎了回去。
李先生很奇怪,選擇什么酒水助興是顧客的自由,飯店為什么要橫加干涉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有類似規定的餐館還不少。不僅如此,一些娛樂場所,如保齡球館甚至體育館也禁止人們自帶飲料進場。昨天下午,記者以訂餐者的身份向京城數家較有名氣的餐館詢問可否自帶酒水,對方都予以否定,并稱如自己攜帶,要收取15%或20%的開瓶費,最普通的長城干紅要收10元。面對記者的質疑,服務員大多沒有作解釋,只稱其他飯館也是這樣規定的。
餐館說法
三大理由支撐“行規”
餐館為何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以及為何收取開瓶費?某餐館一位王經理說,這是出于商家經營的需要,是餐飲界普遍遵循的“行規”,而且大多數消費者也能接受。她解釋說,最主要的一個原因是酒水的利潤比較大,一般占餐館總利潤的三分之一。比如,一瓶啤酒在超市只賣幾元錢,到了餐館能賣到10元甚至更多;一瓶五糧液酒在超市的售價為200多元,到了餐館能賣到400多元,酒水進餐館后價格都翻了一倍,餐館進行批發則價錢更便宜。此外,餐館在交營業稅的時候已經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稅,如果允許顧客自帶酒水,他們就白白損失了這筆稅款。再者,她提出,餐館無法保障顧客自帶酒水的質量,“假如顧客喝了自帶的假酒,推卸責任給餐館怎么辦呢?”
專家觀點
該“行規”屬于霸王條款
法律界專家認為,一些餐飲企業對顧客自帶酒水加收“開瓶費”或者變相收取“開瓶費”的方式不可取,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認為,是否自帶酒水、帶什么酒水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進行限制。根據《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餐館禁帶酒水的行為使得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受到了限制,違反了公平交易權,屬侵權行為。
對于一些商家將禁帶酒水寫進酒水單里,邱律師說,《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禁帶酒水這個行規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免除商家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是無效條款。”
此外,以禁帶酒水這個“行規”來收取開瓶費也是典型的霸王條款。餐飲協會為保護該行業制定這樣的規則,但這只對會員餐館有效,而作為第三人的普通消費者是不受約束的。
邱律師說,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不能干涉,但如果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款則應該廢止。不過,公平交易最終還需要依靠法律來保障。對于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消費者應該積極地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積極查處。(記者
顏斐)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