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8月1日凌晨
地點:某發廊
本報記者劉磊實習記者陳勇報道
在蘭州打工的付某去找小姐,被派出所的民警抓獲。交過罰款后,派出所卻沒有開任何收據。對此,付先生提出質疑:買東西也要拿個發票,派出所罰款為何不開收據?這些環節的監督機制如何體現?記者昨日向派出所進行了采訪,
派出所解釋說,罰款告知單在三天內發給當事人,當場不開收據是正常的。
付先生:開罰單不給收據
昨日下午,記者在一工地采訪了當事人付先生。他說,8月1日凌晨,他和朋友去喝酒,酒過三旬之后,他獨自到一家發廊去做按摩,按摩后就向發廊妹提出做那事。凌晨1時許,他和發廊妹進入里屋,兩人剛脫掉衣服,就沖進來幾名警察,將他們帶回派出所。
聽到派出所規定要交3000元罰款,付先生就給在蘭州做生意的朋友陳某打電話。朋友為了讓他能早點出來,先后兩次交了3000元罰款。但當他向派出所索要罰款收據時,派出所的民警卻告訴他走人就可以,別想要什么收據。當時一起抓去的按摩女也被罰了3000元。
派出所:告知單三天內給當事人
記者就此事來到派出所進行了解。辦案的民警告訴記者,付先生的確是在找小姐。當時付先生和小姐都承認了這件事,按照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對當事人按照情節嚴重性應當處以3000元的罰款。派出所的辦案民警告訴記者,罰款交納以后他們一般會報請市局批準,按照有關辦案程序會在3天之內給當事人告知單。
隨后,記者又對該所負責人進行了采訪。據悉,派出所的處理是按照規定的辦案程序執行,應該先讓當事人交罰款,后由派出所報請批準再給當事人開具告知單。至于付先生反映的情況,他們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
責任編輯: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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