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公告(2004)南民催字第2105號 申請人杭州蕭山萬盛紡織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票號為00823723,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出票人為青島聯華苑紡織開發有限公司,付款行為交通銀行青島分行,收款人為青島暖倍爾服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為2004年6月25日,到期日為200
4年12月24日。申請人杭州蕭山萬盛紡織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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