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海(化名)昨天上午來到早報讀者接待室反映說,他早在去年6月30日就住進了位于李滄區峰山路上的濱河花園,到現在1年多了還沒拿到房產證,濱河花園的開發商青島廣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該不該賠償。 合同規定明確 記者看到了李海與廣業公司簽
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他購買的是濱河花園第六座樓的一套房子,花了16萬余元,該房的交付日期是2003年6月30日。該合同中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內容為: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2項處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廣業公司違約 李海在去年6月30日之前就付清了房款,可至今沒拿到房產證,那么廣業公司是否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即去年12月31日之前到市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呢?記者昨天上午專程到市房產交易中心查詢此事,工作人員從電腦中調出記錄一看,廣業公司是在今年2月16日開始給濱河花園辦理備案手續的。從這個時間看,該公司已經違約了。 200多戶沒辦證 昨天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廣業公司負責辦理房產證工作的王經理,他承認今年2月才去辦備案手續,去年曾辦過,但因為提交材料不符合新文件的要求,不得不重新辦理。王經理還表示,濱河花園目前還有200多戶居民沒有辦理房產證。 律師說應賠償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他表示李海與廣業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產權登記的約定非常明確,李海完全可以要求廣業公司賠償已付房價款的1%,即1600余元作為違約金。 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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