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11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修改。新華社6日受權全文播發《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和重新公布《事業單位登
記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于2004年6月27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7月6日電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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