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 出口退稅工作效率,加快退稅進度,進一步支持我國外貿出口,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出
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稅票管理作出新的規定。 一、2004年6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的貨物,凡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開具的,出口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除第五條規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 二、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開具的,中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退稅時,除第五條規定外,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 三、外貿企業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貨物、中標企業(不包括生產企業)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從2004年6月1日起(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凡屬于從非生產企業購進的,若退稅單證齊全,可按規定申請退稅。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批準退稅。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退稅范圍,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執行。 四、生產企業2004年5月31日以前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而多繳的稅款,可抵減2004年7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款,未抵減完的,由征稅機關經稽核比對,在核實清楚進項發票沒有問題,排除企業有偷稅行為后,從原入庫的金庫中辦理退庫。 五、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出口退稅仍實行增值稅專用稅票管理。出口企業出口的消費稅應納稅貨物,其消費稅專用稅票管理辦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0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對出口企業2004年5月31日以前出口貨物,凡規定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的,各級國稅機關應按規定及時給予開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稅票的要求。
責任編輯 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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