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 三類涉稅事項應舉行聽證就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據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相關問題發出通知,通知指出,自7月1日實施稅務行政許可后,雖然聽證不是作出行政許
可決定的必經程序,但對于3類事項,稅務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這3類涉稅事項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許可事項;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事項。
據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為規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稅務行政許可范圍、實施程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通知規定,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通知指出,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仍按現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