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向社會公布《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12種財產不得查封扣押 晚報訊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這已是最高人
民法院第十五次通過報紙和網絡就司法解釋公開納諫。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在深入調查研究,吸收各地法院實踐經驗并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這一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以進一步規范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工作,促進執行工作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意見稿共28條,涵蓋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動產查封、扣押的方法;查封、扣押物的保管和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等諸多方面的規定。其中第五條明確了12種不得查封、扣押和凍結的財產,大都是單位和個人家庭生產、生活必需的基本財產。包括:(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三個月的生活必需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必需費用依照其標準執行;(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開發表的發明或者著作;(5)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由于身體缺陷而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用作醫療的物品;(6)祭祀、禮拜用品;(7)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產資料;(8)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9)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10)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11)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如果國家機關應當清償的債務列有預算項目的,可以執行其財政性資金;(12)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需的房屋、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 據了解,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0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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