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經本村1/5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同時規定由村委會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然而這一制度卻使罷免在許多情況下很難啟動。
浙江省人大日前通過修改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對此有了新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幫助村民委員會對罷免事由進行
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情況,由村民委員會予以通報;同時規定由被提出罷免以外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主持投票表決。法律人士認為,這一規定將使罷免村委會成員更具操作性。
明年,浙江將進行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流動票箱的使用,是村委會選舉中容易引發爭議的一個環節。據浙江省民政廳統計,在浙江第六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中,使用流動票箱參加投票的選民占到了42%。修改后的《辦法》對流動票箱的設立和使用作了嚴格限制,其中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或者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老、弱、病、殘確實不能到現場投票的選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公告后,可以設立流動票箱上門接受投票。流動票箱必須有3名以上監票人負責,并集中到選舉大會或中心投票會場開箱、計票。”
為避免在委托代寫和委托投票中出現的問題,《辦法》對此作了必要的限制:“一人接受委托代寫不得超過3張”;“投票期間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選民應當書面委托候選人之外的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對委托投票情況進行審核并公告”。《辦法》還規定:選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選人。(記者
董碧水)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