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改草案,在委托選舉、流動票箱使用等多方面對農村基層選舉規則進行了完善,從立法角度上制止“賄選”。
修改后的《辦法》增加了“選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選人”的規定。修改前的《辦法》規定: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因文盲和
病殘不能填寫的可委托候選人之外的人代寫;修改后補充了“一人接受委托代寫選票不得超過3張”的規定。原規定“投票期間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選民可以書面委托候選人之外的選民代為投票”中的“可以”改為“應該”,并增加了“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針對村委會選舉中容易引發爭議的流動票箱使用,修改后《辦法》同時明確,對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因老弱病殘確實不能到現場投票的選民,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公告后可設立流動票箱上門接受投票。流動票箱必須有3名以上監票人負責,并集中到選舉大會或中心投票會場開箱、計票。
浙江省民政廳去年下半年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表明,在2002年該省第六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當選的村委會成員中,“先富群體”約占30%左右,在金華義烏、溫州瑞安等地比例高達60%。
今年初,浙江省紀委對全省11個市25個縣(市、區)進行的黨風廉政建設民意調查顯示,“村委會選舉中的舞弊”在浙江省村民認為的農村最主要腐敗現象中排名第二,僅次于“財務管理混亂”(本報2月5日A13版曾作報道)。
修改后的《辦法》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可幫助村委會對罷免事由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情況,由村委會予以通報;同時規定由被提出罷免以外的村委會成員主持投票表決。
此前,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本村1/5以上選民聯名,可要求罷免村委會成員,但同時又規定必須由村委會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這一設置使實際操作中很難真正啟動罷免程序。
作者:戴虹紅
編輯 張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