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益
【周末報報道】醫生拿回扣該定什么罪?最近,浙江省瑞安市檢察院檢察長程蘭生為此傷透了腦筋。
今年年初,瑞安市檢察院對涉嫌受賄罪的原瑞安市人民醫院院長助理蔡某和上任不到一年的原藥劑科主任鐘某提起公訴。因為經當地審計部門查實,他們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藥品回扣
,同時被提起公訴的還有涉嫌行賄的藥品經銷商王某和林某。
案發后,瑞安市一些醫生陸續走進檢察院反貪局,上繳他們收受的回扣。到目前為止,這樣的醫生人數達到了40多個,上繳總額超過100萬元。其中骨科一名醫生上繳去年一年收受的回扣,高達10多萬元。就在檢察機關為案情有如此進展而感到欣慰時,此案卻因無法認定醫生收受巨額藥品回扣是否構成犯罪,而陷入停頓狀態。
收費審計牽出“醫藥耗子”
去年8月,瑞安市審計局對該市人民醫院進行藥品、醫療器械收費審計的時候,發現該院購進的部分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價格遠遠高于當地鄉鎮衛生院乃至個體診所。審計人員從進貨渠道入手,化裝成采購人員直接與經銷商聯系,他們發現,事情的嚴重程度遠遠超過當初的判斷。有些科室在購買藥品器械時,表面上看有制度,其實是失控的。
比如,骨科用的材料,往往是經銷商直接送到科室大夫手里,入庫、驗收等手續都是后來補的。瑞安市人民醫院是當地首屈一指的三級乙等醫院,2003年的業務收入達到3.8億元,藥品器械方面的收入占到總收入的85%以上。按說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用量很大,進價應該便宜點,但經銷商賣給瑞安市人民醫院的一套5600多元的骨科用鋼板材料,審計人員以醫院采購的名義只要1000多元就能買到。而且該院骨科大夫給患者裝鋼板的時候常偷工減料,應該裝8顆不銹鋼螺絲釘的,只裝5顆,進口不銹鋼螺絲釘每顆價格七八百甚至上千元,但大夫還是按照8顆來計價。審計部門感到案情重大,隨即移交檢察院。
今年春節前后,瑞安市檢察機關一舉抓獲6名有重大行賄嫌疑的藥品、器械經銷商。經審訊,經銷商供出了受賄人——瑞安市人民醫院分管藥物的院長助理蔡某、上任不到1年的現任藥劑科主任鐘某和前任藥劑科主任陳某。蔡某收受經銷商林某賄賂2萬元人民幣,鐘某收受林某賄賂8萬元人民幣。經銷商還招出了一大批收受回扣的大夫。
狂拿回扣但難以定罪
案發后,瑞安市人民醫院陸續有大夫給醫院上繳了一些回扣,多是2000元、3000元。但是檢察機關根據藥品器械經銷商的供認,傳訊了一些大夫后,那些向醫院上繳了兩三千元的人里面,有不少承認收了遠不止這個數字,最多的一年下來高達10多萬元。
這起案子在當地引起了強烈反響。但瑞安市檢察機關對醫生收受回扣的查處目前處在停滯狀態。瑞安市檢察院檢察長程蘭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能不能辦成沒有把握。因為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藥品、器械回扣算不算受賄?司法界理論上有爭議,兩高也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
程蘭生說,瑞安市檢察院專門請示了溫州市檢察院,目前還沒有答復。不過醫院的院長助理和藥劑科主任利用管理權收受賄賂的事實是沒有問題的。對大夫收受藥品、器械回扣的基本情況檢察院已經掌握,方式方法也知道,但誰拿了多少,還不到查的時候。目前收的這100多萬元,也不過是一些醫生退出來的,到底有多少大夫收受回扣,總金額有多少,目前不好說。據程蘭生介紹,醫生吃回扣在一些醫院是公開的秘密,有幾個檢察院都是查到最后查不下去,因為牽涉的人太多了。溫州檢察院讓瑞安檢察院寫一個如何有效防范藥品回扣的調查報告,但是由于案子目前深入不下去,這個報告也無從著筆。
瑞安市衛生局局長鄭順昆談到這起案子時,痛心地說,醫院和衛生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局里準備5月底在全市范圍內以人民醫院的這件事為教訓,進行整頓。
醫生,是這樣“肥”起來的
雖然近年來對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的報道不絕于耳,人民群眾和有關部門也對此深惡痛絕,但由于很少能抓到證據,這樣的曝光和批評都無法落到實處。更多的是網上流傳和傳統媒體的不點名批評。
最近,記者在“中國護士網”上看到了一篇名為《揭開醫療器械回扣及私設小金庫的秘密》的帖子。帖子里寫道:“我曾是一血液透析的負責人(班組長),對其中的醫療器械回扣耳濡目染。尿毒癥病人用的透析血液管道和透析器、穿刺針及透析機本身都有很可觀的回扣在里面。先說透析機,一臺××公司生產的透析機(進口)的報價是30萬人民幣,這是銷售商推銷的價格,這里面包括有銷售商的工資提成、臨床科室主任的回扣、醫院器械科主任的回扣、攻關費等,這是一臺機器進入到醫院的所有額外費用都包括在這30萬人民幣里面。其實這臺機器的真正價格才13萬人民幣。”
其中,“一個透析器的報價(上述公司生產的)180元,這是推銷商從代理商處進到醫院的價格,廠家的價格其實才90元人民幣,可能比這個還要低。除了醫院的10%—15%的國家允許的差價之外,這之中其它差價也都用于了醫院采購人員的公關費用。一套(動脈和靜脈管道)的報價是120元人民幣,這是進到醫院的價格,其實這套器材的出廠價才50元人民幣。一對透析針頭的報價是12元人民幣,這也是進到醫院的價格,其實廠家才銷售5元。”
醫生從中能拿到多少好處呢?3年前浙江省寧波市發生的一件頗為離奇的事,讓局外人從中看到了冰山一角。
2001年4月18日上午,寧波T4302出租車司機黃小洪捧著用紅包袋子裹著的3.9萬元現金來到寧波市公路管理處。據黃小洪介紹,這是一名20多歲的女乘客遺留下來的。打開袋子,發現里面有42只裝著金額不等錢款的信封,總計為38826.50元。在42只信封的正面上寫著姓名或病區名、藥名和金額,沒有寫明是哪家醫院。事后,失主一個姓鄧的小姐承認,自己是某醫藥公司的醫藥代表,這筆遺失的巨款是支付寧波市傳染病院的醫務人員該年度3月份開出4種藥的回扣。其中,回扣拿1000元以上的有4人,個人最高金額2282.50元,最低10元。集體最高是七病區,金額6719元,最低是四病區,金額1585元。寧波市衛生局調查核實,寧波市傳染病院共有33人在1至2月份收到回扣款共4.5萬元,其中一人在事發前就將回扣上繳免于處罰。另32人和醫院相關領導后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罰。
寧波當地一個衛生系統的干部回憶起這件事時告訴記者,如果不是因為那個醫藥代表遺失錢包,能證據確鑿地牽扯出那么多醫生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據新華社的調查文章顯示,醫藥代表的“公關工作”可分為7個步驟:1.結識藥劑室主任,由他指示把藥送給臨床大夫試用,這中間自然少不了要給二者送些“聯系感情”之物。2.與試用藥物的相關科室主任拉好關系,以贊助學術活動等名義,或者用鈔票使主任滿意,再由主任或大夫寫一份用藥申請,然后向醫院專事批準進藥的藥物委員會提出。3.在藥物委員會開會前,必須買通主管院長、藥物委員會重要成員、藥劑科主任和有關醫生。4.向采購、庫管員、財務等人士表示表示,以便醫院盡快到與廠家合作的醫藥批發商處進貨。5.進貨后,還要為日后的順利結款疏通關節。6.接著,要和每位有處方權的醫生拉關系,讓醫生指導患者使用他們推銷的藥品。這一環節就需要給醫生回扣了,其額度一般為藥品零售價的10%至20%。7.由于給醫生的回扣多少要根據藥房統計的藥方付費,所以還要給統計人員“統方費”,一張處方付幾角錢。
這一整套程序下來,藥廠的花費少則幾百元,多則幾萬元。據了解,回扣的支付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最受歡迎的是直接把現金給開處方的醫生,或是把現金給科室,由科室“小金庫”管理,按醫生開具處方的多少分攤,或是作為科室的活動經費。還有的醫藥代表把醫生的學術參考書、參加學術活動、旅游、娛樂等醫院和科室報銷不了的費用都給報銷了。有的醫藥代表為了能更好地籠絡醫生,甚至做起“三陪”——陪吃、陪玩、還要陪上班,儼然像“醫生助理”一樣地幫著抄寫處方,病人根本無從分辨他們是醫生還是藥販子。
據衛生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去年我國居民平均每人看一次病要花79元,住院要花2891元。這兩項費用中,藥費分別占了60%和47%,這說明,藥費是決定醫療費用的最主要因素。
藥品從出廠到進入消費者手里要經過多道程序,在各級代理商的流通領域,藥品的價格已經翻到出廠價的數倍。其中國家規定,三甲醫院最多只能在藥廠提供的進貨價上加價15%(其它級別的醫院依次遞減),同時,醫院還可以從藥廠的進貨價中提取5%的利潤。作為醫療機構,醫院從藥費中賺取的錢比起藥價本身來說似乎并不多,約20%左右。
但圈內人士透露,流通環節中還得加上給醫生的大約10%—30%的回扣,有的甚至更高。可以看出,醫生從藥品吃回扣已成為藥價虛高的重要原因。
刑法專家:醫生收回扣和“黑哨”不同
2004年5月11日,京城113名醫界院士和知名專家教授,聯名向全國醫務工作者發出倡議,維護醫學圣潔和尊嚴,拒絕紅包、提成和回扣。當天,國家衛生部也就此精神下發了《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意見》提出了8項行業紀律,衛生部強調,違反這8條紀律的人將受到嚴處。
緊接著,衛生部又下發了《全國衛生系統開展糾正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方案再次明確了規范整個衛生系統的整風措施。
衛生部的連續下文,使得各地衛生主管部門也紛紛拿出措施,對于“紅包”、藥品回扣、“開單提成”等違紀情況提出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可是,在這些整治措施中,對于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的處罰問題始終停留在行業內部處分這個層面上。
不過,在當今中國,為這個問題煩惱的不止程蘭生一人。在這次瑞安回扣風波中,有人建議借鑒幾年前對足球“黑哨”的處理辦法。當年對裁判收黑錢能否以受賄罪來定罪,曾在全國上下引起過廣泛的爭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專家陳興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兩個案子并不能相提并論。陳興良說,處方權是醫生的一種技術權利,醫生收藥品、器械回扣并不一定在檢察機關追究的范圍內。當年黑哨之所以能定受賄罪,因為裁判對球賽進行執法是受中國足協委托,而中國足協是國家授權的依法進行足球競技管理的機構,它自身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而裁判在履行自己職務權力的時候,實際上是在行使足協行政職能,所以裁判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收了“黑錢”,就應當構成受賄罪。當然這其中,也必須進行大量的取證和論證。
陳興良告訴記者,2001年的時候,山東曾經有過一人,因為在購買醫療器械過程中收受回扣而被定為受賄罪,被判5年徒刑,但那人的身份是采購員。而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這事在國內還沒有判例,要定罪的話,恐怕還要經歷一個復雜的過程。
責任編輯: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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