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發布10年,其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提出,有力地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震懾了不法業戶。但據嶗山工商分局12315舉報申訴中心有關人員介紹,在受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他們發現,不少消費者還不太會依據《消法》中的相應條款提出加倍賠償的要求,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自
身合法權益。工商人員介紹,根據《消法》規定,大致有10種情況,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或提供服務者給予加倍賠償。 《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這是一項懲罰性賠償規定,與我國傳統民事法律法規中實行的實際賠償制度相比,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項重大發展。
懲罰性賠償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欺詐是指經營者采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而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為的主要表現有:
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制作、發布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
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
冒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偽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商品存在已知瑕疵而不予告知;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等等。欺詐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工商人員指出,這里所指的欺詐行為,僅指民事法律范疇內的欺詐行為。根據民事權利的特點,主張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在消費者一方,消費者可以放棄這一權利,也可以依法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閻恒瑞劉錕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