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迅猛發展,證券期貨市場的糾紛也呈現出多發性、多樣性的特點。對此,需要積極探索和構建低成本、高效率的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機制,以建設規范穩定的證券期貨市場。 仲裁作為一種民商事糾紛調處機制,相對于其他糾紛解決手段,有其自身顯著的優勢
和特征,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公平協商解決爭議、為當事人保守秘密、程序簡便費用節省等等。最為重要的是,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專家辦案”的原則,由于仲裁員大都是法律和各行各業的專家,這樣有利于保證仲裁裁決的質量,一次裁定就是終審的結果,這就縮短了解決糾紛的時間,同時也避免了重復收費。 從我國證券期貨仲裁現狀來看,目前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還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證券期貨業內未形成仲裁的氛圍,即市場主體對于采用仲裁來解決證券期貨糾紛這一有效的方式還不熟悉,在絕大多數的證券期貨合同中還沒有簽訂仲裁協議。同時,一大批證券期貨業的專家資源也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滿足不了證券期貨糾紛專業化審理的需求。 針對目前我國證券期貨糾紛的現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證券期貨行業要大力推進證券期貨仲裁工作的開展,全面規范證券期貨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將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載入經營交易合同爭議條款內。仲裁機構要廣泛吸納證券期貨業的專家擔任仲裁員,盡快組建一支素質過硬、業務精湛的證券期貨仲裁員隊伍,以適應證券期貨仲裁工作的需要。從而有效保護證券期貨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高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