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主體】假日是走親訪友、休閑娛樂的黃金時間,人們在游山玩水,盡情歡樂之際,恐怕很難想像一個十六歲的少年被關進狗籠,與兇惡的狼狗相伴時,那該是一種什么樣的感受!5月2日晚,福建晉江一名外來工“小不點”去恒發服裝廠找老鄉黃某,正碰上黃某與同廠工友打架。老板施某以為他來幫架,便讓
手下將他壓倒在地,關進狗籠。(《海峽都市報》5月4日) 《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無庸置疑,把外來工關入狗籠,損害了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尊嚴,是對公民名譽和尊嚴赤裸裸的侵犯和侮辱。更重要的是,在這起事件中,施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小不點”的人身自由,已涉嫌非法拘禁,執法部門應依法嚴加懲處。俞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