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違紀違規違法的從政行為及政商關系,不僅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還滋生大量腐敗行為,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據瞭望周刊報道,針對以上問題,中央于今年4月出臺了《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主要在三個方面作
出規范:一是規范“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應當符合辭職條件”,特別要求“對黨的高級干部、地方黨政正職和一些特殊崗位的干部辭去公職應當從嚴掌握”。二是規范“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必須履行辭職程序”,尤其“對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干部要委托審計機關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三是規定“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從業應有必要限制”:“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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