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13日電(記者
周欣宇)今天,費先生和李小姐在北京市東城區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他們只交納了9元錢,是“婚姻登記證工本費”。
根據民政部剛剛下發的《關于嚴格制止借婚姻登記亂收費的通知》,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和婚姻服務機構嚴格“分家”,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費服務項目和各種“
搭車”收費。
通知要求,要嚴格區分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的界限,做到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的人員、場地及收費三分開,禁止人員混用、場地交叉、收費混合的現象發生。
婚姻登記機關不允許開展任何收費服務業務,收取婚姻證書的工本費必須實行價格公示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收費標準收費。收取工本費應開具正式行政事業票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
同時,各級民政部門的婚姻服務機構在開展婚姻服務工作中,必須堅持當事人自愿的原則。所有收費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并在明顯處公示,明示所有收費服務均為當事人自愿,同時須公布價格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及婚姻服務機構的上級投訴電話。
各級民政部門要正確引導婚姻服務,不得給登記機關下達婚姻服務創收任務。
來自民政部官方網站的消息說,民政部要將治理婚姻登記搭車收費和亂收費問題作為今年開展執法檢查的工作重點。民政部將于下半年組織若干個檢查組,重點檢查婚姻登記機關的行風建設情況,特別是婚姻登記中有無亂收費問題。
據悉,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最近對部分省婚姻登記收費情況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一些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中亂收費現象比較嚴重,如,利用已取消項目繼續收費,向農民收《婚育學校結業證》費、《離婚調解書》費;強制服務收費,如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強制銷售存放結婚證的燙金盒;巧立名目搭車收費,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搭售福利彩票或收取婚前教育書籍、光盤、胸花和彩條等費用。
去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北京市東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北京市大多數婚姻登記處已實現婚姻登記與婚姻服務三分開。他們的具體做法是,在隸屬關系上,婚姻登記處屬民政局,而婚姻服務機構屬社區服務中心。在辦公地點上,二者雖為方便群眾,在同一個辦公區域,但有不同的辦公室。結婚登記機構收取的證書工本費開具行政事業票據,而婚姻服務機構開據的是事業單位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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