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父母生有兩子一女,母親已病逝二十多年,父親也在前不久病故了。父親留下私房6間,現在我和弟、妹為該房產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原因是我父親生前立了三份遺囑。第一份是1984年立的,把房子給了我和弟弟;第二份是去年到公證處辦的公證書(遺囑),又將房子給了我和妹妹;第三份是由我
弟弟代書的,上面有父親的簽名,規定弟弟對該房擁有全部繼承權,所立遺囑日期是父親病故前3天。 請問:這三份遺囑到底哪一份有效?我母親死后房子未處理過,父親是否有權全部處理?讀者:小王 答: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你父親所立的三份遺囑分別為自書遺囑、公正遺囑和代書遺囑。你母親病故二十多年,而且房子未處理過,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因此在法律上你兄妹三人已喪失了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你父親有權處分全部私房。 根據《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按時間順序排列,最后一份遺囑是代書遺囑,但代書遺囑要符合法律上特定的條件才能生效,即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你弟弟代書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份自書遺囑內容、形式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正遺囑”,所以,只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其法律效力最高。劉紅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