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駐京記者 閔家橋 孫亞菲
劉永好坐在自己的車里,手機中對記者說,“我是帶著笑容離開北京的”,因為“保護私產終于寫進了憲法”。電話里他的聲音聽上去是那種發自內心的愉悅。這位靠賣“豬飼料”發跡的富豪已是連續3屆全國政協委員,1993年擔任全國工商聯副主席至今。有文章評論,劉永好是中
國大陸“文革”后首位當選全國工商聯副主席的非公經濟人士。
1991年劉永好首次企圖“吞并”國企遭逢失敗。那一年,他們兄弟的“育新良種場”(希望集團前身)準備收購四川內江飼料廠,結果被上級領導“一槍給斃了”,理由是“私企豈敢收購國企”?
13年后,“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被明確無誤地寫入憲法,以劉永好為代表的中國非公經濟人士感觸良多。幾乎所有的私營企業者長期以來對中國的政治動向充滿了特殊的敏感。他們曾因財富而痛苦,有人寧愿揮霍放縱也不敢做大,有人千方百計往國外轉移財產。
“私產入憲”鐵板釘釘后,有人說,那些大款們這下可高興了,與我們窮人又有何干?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對這種聲音感到非常不解,“保護富人的法律?這個提法很怪,富人有錢需要保護,窮人即使財產少,也要保護。這是適合于每個公民的。”
學者們也持這種觀點:窮人的財產雖然少,但對其而言,性命攸關,所以更需要保護。
一位一直為房子拆遷而煩惱的北京市民對修憲充滿期待:“如果憲法真的把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寫進去了,我想只要我不點頭,我家的房子再也不能說拆就拆了吧。”
18世紀中葉英國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曾這樣形容過財產權對人的神圣性: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來,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闖進這間門檻已經破損的房子。這就是常常被引為經典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憲政寓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憲法學者王人博認為,觀察西方歷史會發現,私有財產制度的確立是公民社會的起源,它構成了人權的基礎。
人權的基礎
私有財產權能夠在今天寫入中國憲法,其最神奇之處或許就在于――中國歷史一直是一個竭力“去私”的歷史。
中國傳統文化歷來認為“私”是萬惡之源,它使人變得奢侈、貪戀,進而鋌而走險。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均貧富”的思想長期主宰著中國人的財富觀念。
“文明發軔于財產權,濫觴于對私有財產的尊重和保障。在中國漫長的古代社會,無論是官方的主流意識形態還是民間的公共輿論,都對私有財產懷有根深蒂固的‘傲慢與偏見’甚至極端的仇視心態。”司法部政策研究室研究員、學者劉武俊說。
“但真實的社會發展卻恰恰顛覆著思想家們的想法。社會越遏制‘私’,‘私’就越膨脹。畢竟私欲是人性之自然,是不可能根除的。追求財富并安全地享有財富,這是人欲,也是人權。”王人博教授對記者說。
“人權入憲”也是此次修憲的重大進步。有學者認為,“私產”和“人權”兩者休戚相關,雙雙入憲意義重大。
王人博教授說:“我認為這次修憲最大的價值之一就在于――私有財產權和人權同時出現在憲法文本中。”
憲法學者普遍承認: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是人類最基本的人權。在人權范疇內,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源泉,財產權則是實現生命權的保障和工具。人們如果沒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勞動成果的權利,也就失去了維護其生命的正當途徑。財產權同樣決定著自由權。對財產權的發現和對個人的價值與尊嚴的發現是一致的。在憲政之下,侵犯個人的財產即是侵犯個人的自由與尊嚴。“財產(權)的安全度是自由的安全度的指標。財產權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墻。一旦這道墻失守,其他的權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
“它與財產的配置是否平等,與窮人、富人均無關系。乞丐的饅頭如有被搶走的危險,乞丐的人身就受到威脅;少奶奶的鉆石項鏈有被搶走的危險,她的人身安全同樣有危險。不論別人吃剩的饅頭與鉆石項鏈在價值上有多么懸殊,不論乞丐與闊太的社會地位有多么懸殊。饅頭與項鏈作為財產對自由與人身安全的指標意義是一樣的。”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物質基礎,構成了全部人權的基礎。學界這一普遍共識源自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他說,人們要求實現的基本目標是,“互相保全他們的生命、自由和不動產,我用一個總的名稱來稱呼它們,叫做財產。”
“沒有財產權就沒有公正”是洛克對財產權作過的最堅定的結論,在后世廣為流傳。
此次中國修憲,正是用“財產權”代替了原條文中的“所有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對外界作出解釋――這將“在權利含義上更加準確”。因為所有權只是財產權的一種形態,此外還有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等。
自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依法保護公私財產權以來,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這位被海外輿論稱為“中國最著名的人權學者”就一直在呼吁,財產權應當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寫入憲法。“這與財產權作為民事權利完全不同,憲法的規范對公共權力有一種防范性質,財產權排斥的第一個對象就是公權力。以往的隨便充公、罰沒,也就是老百姓說的‘三亂’就構成了嚴重違憲。”
對市場經濟的承諾
65歲的尹明善名片上的4種身份依次是: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政協副主席、重慶工商聯會長、重慶力帆集團董事長。1992年以摩托車起步致富的尹明善以其1.1億美元的凈資產,被納入去年《福布斯》國內“百富榜”當中。
“兩會”期間,坐在環境優雅的北京華潤飯店,尹明善坦陳了他曾經“賺錢越多越痛苦”的困惑,這個困惑時至今日終成“不惑”。“1992、1993年,賺了些小錢,感覺很好,可以買自己喜歡的書、到處旅行。賺到幾千萬時,就開始‘讓我歡喜讓我憂’了。我開始憂慮起來,這錢是誰的?是我的嗎?”
這是那個時代很多民營企業者共同的苦惱――企業是誰的?錢是誰的?一覺醒來企業還是不是自己的?那一時期,中國的民營企業家們在一種巨大的痛苦和荒誕中度過。他們小富即安不敢做大,因為投入越多,恐懼就越深。
綜觀中國歷次修憲,其實多在“財產權”上“做文章”。從對保護私有財產的模糊表達到如今明確寫入憲法,可以說,憲法表述的變遷史恰是私營經濟50年在中國發展的變遷史,是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史。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選擇,既可以解釋我們在當代的成功,也可以解釋我們歷史上的落后――我們的歷史是一個沒有典型市場經濟的歷史,而沒有市場經濟,則可以歸結為沒有對私有財產的承認和保護,連綿不斷的‘平均’結果更是淡化了基本的產權觀念和法治觀念。”經濟學教授李義平在獲知私有財產寫入憲法后深深地感慨。
無法想象,一個無法保護勞動者財產的國度,如何有繁榮自由充滿活力的市場經濟?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會長保育鈞說,幾十年來的一大二公,在人們中間形成了對私有財產根深蒂固的恐懼和排斥。盡管中央的政策一直在鼓勵對個體、私人經營、私人投資的發展,但一直以來由于現實中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其生存狀況并不如意。“他們很多人想發展又不敢發展,差不多就撤資歇業,把錢存起來吃利息或者揮霍糟蹋;要么轉移財產到國外。”
據有關統計,目前國內資本外逃的數量幾乎與一年的外資引進的數量持平。
“我們不能積累自己的民族資本,不能發展自己本國的經濟,不能增加本國的就業機會。這對于一個急需資本積累的發展中國家,實在讓人痛心。”保育鈞由衷感慨。
經濟學教授李義平認為,在當代中國,保護私有財產權,更深的意義是在創造和保護市場經濟的投資環境。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已經不取決于他擁有多少資源和資本,而是取決于能吸引到多少資源和資本。“如果我們不能給私有財產以切實保護,它們就會流向其他相對安全的地方。這對于我們來說是十分尷尬的。一方面我們需要大量的資本,另一方面我們的資本又因為擔心得不到有效保護而轉移出去。
一切正如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所說,把保護私有財產寫入中國憲法,將給予私有產權和公有產權同等地位,它的象征意義重大,表明了中國對市場經濟做法的承諾。
公民社會和憲政的發端
西方的思想發展史同樣經歷了對“私有”概念的曲折迂回,西方早期歷史其實也是一個極力“去私”的歷史。但時間推延到近代,西方的思想家們發現“私”原來是無法控制的,它是人的天性,來自于天然的生存欲求。
“既然根除不了,何不設計一套制度讓其合理釋放?這套制度就是私有財產制度。”王人博教授認為,憲政國家的出現就是將“私”理性化,把私有財產制度化。
憲政的實質就是“限政”,即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個人權利。著名政治哲學家洛克在其經典著作《政府論》中闡發了的一個重要政治觀點就是:政治的主要職責是保護私有財產。這一智慧成為西方憲政的發展啟蒙思想。也正是從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最高原則出發,洛克推導出了有限政府的政治結論。
在人類憲政史上兩個最早的憲法性文件――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和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其中許多條文都與保護財產有關。如國王非經貴族的議會同意不得向人民征稅和募債;非依法律和司法判決國王不得剝奪人民的土地和財產;不得強占民房等。因此有人發文感慨,正是有了國王也不敢侵犯的財產權制度安排,才有了如英國這些西方世界的興起。正是缺乏對財產權的制度安排和保護,構成了中國在近現代走向衰敗的原因之一。
經過對財產權的長達一個世紀的漠視之后,人們開始再次注意到財產權在憲政所處的重大地位。“看看這個世界,哪個國家不保障財產權,卻又是憲政楷模?”
私有財產權被憲法最高原則化,對民主政治的推進亦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對產權私有的保護意味著個人有了更多的自由意志,有權用自己的財產服務于自己追求的目的,對集體、對他人的依賴將大大減少。
私產入憲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贊同,包括國外輿論。有評論認為,這是中國歷史上一個標志性事件。“無論如何,憲法中出現這樣的表述,表明中國在憲政道路往前走了一步。”
但也有相當多的公眾表現出了有所克制的“贊揚”――因為他們更加關注入憲后如何真實兌現的問題。正如胡錦濤主席在“兩會”期間對中國工商聯的委員們表達的一樣,“保護私有財產寫進了憲法,當然,落實很重要。”
很多實際的建議被不少人提出:一、繼續研究違憲審查制度,建構憲法監督的制度模式。二、盡快制定與保護私有財產權有關的普通立法。據記者了解,目前《物權法》已在審議當中,另一部《侵權行為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規劃。三、清理與憲法相矛盾或已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稍顯遺憾地表示,從目前來看,本屆人大的五年立法規劃已經出臺,但是落實保護私有財產的配套法律在其間沒有多少反映。“保護私有財產不能是簡單的一句話,它需要一個各種普通法構成的法律體系來保障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