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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期限多長? 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2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的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2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的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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