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18日全文播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由總則、分則、附則組成,共178條。
《條例》將違紀行為歸納為十類,定性量紀細致全面。這十類違紀行為包括: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條例》規定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為改組、解散。
黨內紀律的集大成文件
中共中央黨校黨建部黨建原理教研室主任高新民教授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黨內紀律的集大成文件。”
高新民教授認為,《紀律處分條例》從4個方面體現了黨的紀律的實質:
一是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精神。從嚴治黨是中國共產黨的特色。《條例》處處體現了嚴格要求黨員的精神。這對于提高黨的威信,統一全黨行動,進一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二是堅持了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條例》明確規定,黨內不允許任何有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這一規定首先是民主的,它賦予所有黨員以同樣的政治地位,受到同樣的紀律約束。它保護了黨員的基本權利,如強調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這是汲取了黨的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濫用權力處分他人的教訓,對于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這一規定又是剛性的,即不論違紀者職位高低,只要違反了紀律規定就必然受到處罰。
三是堅持了實事求是的精神。把實事求是寫入黨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是出于對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在20世紀30年代的“肅反”中,在“文化大革命”中,黨的內部出現了違反實事求是精神的行為,造成了大量冤假錯案。《條例》規定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為準確理解、執行黨的紀律處分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四是堅持了與時俱進的精神。由于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黨員違反紀律的行為也不同,因而根據時代的需要和黨的任務的需要制定相應的紀律就是必需的。《條例》針對易于發生違反黨紀行為的崗位、環節,做了諸多規定,并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種具有新的特點的行為作為紀律處分的內容,讀來確實有新鮮感。
黑保護傘清除出黨
第一百七十條包庇犯罪分子,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包庇恐怖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包庇有嚴重違紀行為應受紀律處分人員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七十一條被犯罪分子蒙騙而為其犯罪活動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違規提干要受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重婚養情婦開除黨籍
第一百五十條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拒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贍養義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較重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遇到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操辦婚喪斂財重處
第八十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一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據新華社、重慶晨報等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