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周口訊
沈丘縣一名11歲的男孩被一輛轎車撞倒后卡在汽車底部,司機非但未停車,反而加速狂逃20公里,竟將男孩活活拖死。昨日記者獲悉,肇事司機、原沈丘縣北郊鄉地稅所所長郭斌,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郭斌及沈丘縣地稅局共同賠償原告損失8.46萬多元。
2002年12月7日晚,郭斌駕駛車牌號為豫P06913的轎車,行至沈丘縣槐店鎮河南小學附近,將11歲學生陳洪恩撞倒,郭斌未停車反而加速逃跑,把被害人狂拖20公里,致使其死亡。事后郭斌畏罪潛逃,其家人又將受害人尸體投入機井中,企圖毀尸滅跡。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遂作出上述判決。目前,原、被告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表示要上訴。(記者于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