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5日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日前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批準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此辦法的出臺,旨在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這個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限制。辦法中明確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了企業進行國有產權交易活動時所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要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辦法中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對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規定的批準程序經相應批準機構批準或決定,要認真做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產權轉讓信息要按規定的內容、時間和渠道進行披露;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產權交易方式;產權轉讓所涉及的相關事項要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及其他各方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所涉及各方的法律責任。
又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李榮融5日在這里說,中央編制辦公室已經批復了30個省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組建,其中11個已經掛牌運營。省級國資監管機構的組建工作將于上半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