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2月4日消息:2月3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03年10月貴陽市花溪區某銀行職工王明發殺死該行副行長穆某并焚尸案件。
公訴機關稱:2003年10月30日中午,現年38歲的原花溪區某銀行職工王明發駕車經過花溪區某銀行分理處時,看見該行副行長穆某駕駛的運鈔車停在分理處,王即將自己駕駛的車停在附近。當穆駕車準備離開時,王上前招手叫停穆所開的車,并懇請穆搭載他。車子行進過程中,王明發與穆某發生爭執打斗,王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穆某當場刺殺致死。之后,王明發將車開到另一處,點火燒車焚尸并逃離現場,當年11月,王明發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昨天的庭審進入民事審理程序時,被告人三次淚流滿面從被告席上站起,轉身向在法庭上的受害人家屬鞠躬悔過,當庭承諾盡量滿足被害人親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
王明發及其律師對公訴人指控王殺人焚尸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王只是在與被害人言語產生矛盾后將其殺害,并未預謀。
由于案情重大,法院將擇期宣判。
作者:陳屹侯俊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