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據新京報報道,在中央組織部今年將推出的6項人事制度改革措施中,對黨政領導干部辭職“下海”問題提出了規范性意見。記者昨天就此采訪了北大政府管理學院學者楊鳳春。建強制性引咎辭職制度
“職務行為中出現嚴重過失,官員必須引咎辭職。”
現狀: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權責不對等,有權無責已嚴重影響干部隊伍建設。
解析:必須建立嚴格的強制性的黨政干部引咎辭職制度,確保權和責的對等,保持黨政干部隊伍的高效廉潔。黨政干部的職務行為是非常嚴肅的,職位是有價值的,它直接與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緊密聯系在一起。職務行為稍有不慎,就可能對國家的長足發展不利。因此,這應成為此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建立責任追懲制度
“官員的辭職必須和再任用聯系起來。”
現狀:干部隊伍中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現象。
解析:應建立明晰的責任追懲制度,相應過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這個責任不因辭職而減免。他說,責任追懲制度要一事一議,不要累計過失最后算總賬,否則,錯誤就會越犯越大。對過失不能一概而論,應有一個明確邊界,不能出現內部規定僭越法律的現象。責任制度外延一定要廣
“一定要讓黨政隊伍中的每個官員都如履薄冰。”
現狀:少數干部存在功勞大家搶,過失人人推的現象。
解析:追懲制度不能局限于有過失官員,還應該將外延拓展到過失官員的直接上級。如果上級領導不承擔責任,那就會起一種示范效應。“誰任用,誰負責”,每一個領導人都必須承擔與其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一定不能形成下級官員出現過失,上級領導一點責任都沒有的局面。上級領導受到的懲罰應該是實質性的,而不能成為一種流于表面的形式。警惕“下海”成洗錢渠道
“要杜絕辭職下海的黨政干部成為新的市場經濟的蠹蟲,就一定要建立嚴格長效的審核體制。”
現狀:大批黨政干部辭官下海,可能帶來一系列問題。
解析:一個自然人,有選擇自己職業的自由。但是,對于辭職“下海”的黨政干部,一定要警惕幾個問題:警惕其利用掌握的壟斷性資源,影響市場經濟的平等和公正;防止其依靠自身的資源優勢,形成新的官商結合體;警惕“下海”成為黨政干部黑錢洗白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