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勤政廉政建設,優化發展環境,市政府日前制定出臺了《青島市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這一《辦法》規定,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負責受理和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效能投訴。其中明確規定了群眾或單位可投訴的各類情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執法不公、辦事拖拉、態度生硬、不履行職責、政務不公開、“吃、拿、卡、要”等行為,以及“對不屬本單位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的”、“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未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等問題,還包括“設立的舉報、投訴、監督、服務等面向社會的公開電話,工作期間無人接聽的”、“執行公務不按規定著裝的”等情況。《辦法》提出,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對有權處理的投訴事項,必須在接到投訴(包括轉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投訴人要求給予答復的,應當及時給予答復;需要轉辦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機關處理。
按照這一《辦法》規定,對被投訴查實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誡勉、調離工作崗位、辭退等處理,構成違紀或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對投訴事項查處不力,致使投訴人重復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對承辦單位或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追究其行政責任。
《辦法》中還對投訴人應據實投訴、投訴處理工作機構為有關投訴人保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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